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依法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是完全一致的。所以假離婚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其一般指夫妻雙方不是真的要離婚,而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離婚,這種做法鉆了法律的空子,不僅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會有相應的損失。假離婚是違反法律的欺詐行為,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因此而取得的按揭貸款購房資格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婚姻關系必須基于雙方自愿而進行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法定證據支持撤銷登記,或者有一方不愿意復婚的,則婚姻關系不能恢復。假離婚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婚姻的褻瀆,其隱含的法律風險亦不可小視。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假離婚具有真離婚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假離婚”后若反悔或欲按照夫妻關系處理有關財產而產生訴訟時,人民法院將依法審查當事人的“假離婚”行為(一般為離婚協議)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條件下,“假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將被視為有效,“假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將來復婚,復婚前已經分割的財產也屬于婚前個人財產,而不會隨著復婚而變成共同財產。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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