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還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兩個人,在結束關系的時候所收取的彩禮是可以退還的。,如果兩個人沒有領取結婚證,在法律上面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收取的彩禮,在兩個人決定結束雙方的關系的時候,給出彩禮的一方是有權利對彩禮進行回收的,對于所收取的彩禮,收彩禮的一方沒有用來買嫁妝或者沒有用其他的方式給付出彩禮的一方進行退還的,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是可以退回的。在我國只有在婚姻登記機構領取了結婚證才是法律上面所說的合法夫妻,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僅僅只是舉行了婚禮的,這樣的情況下也不能按照合法夫妻對待處理。在法律的規定中收取彩禮的前提是必須以結婚為目的,如果收取了彩禮,但是沒有進行婚姻登記,那么彩禮是需要退還的。,(二)在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問題的解釋當中,有具體的規定提到,對于彩禮的問題,如果滿足以下所提到的這幾種情況,是可以進行退還的。,1、在把彩禮給到對方之后,兩個人并沒有依據法律到婚姻登記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彩禮的對方如果要求對方進行退還彩禮的對方要無條件的進行退還。一般情況下,給彩禮的一方都是為男方,男方在給彩禮的時候,目的是非常明確的,是要為了進行結婚。彩禮在十字上面是屬于一種財產的贈與,而贈與的目的是為了達到雙方結婚的目的。所以在給完彩禮之后,如果雙方沒有去婚姻登記所進行結婚登記的,在法律上面兩個人就不會存在婚姻關系,贈與的關系也就理應不存在,所以只要兩個人沒有辦理婚姻登記,要求退還彩禮就可以退還。,一般直接退給男方即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理論界通常把這一規定概括為“誰主張、誰證明”。但在證明責任分配時,我們仍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來綜合考慮證明責任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從另一層面講,證明責任分配本質是指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在不能舉證或舉證不到位時應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在追求法律真實下作出的價值衡量與利益取舍的一種價值判斷,其價值判斷之前提必須明確限定在一方對其主張的某種事實負有證明義務,如果一方沒有證明義務,法律自不應設定由其承擔不利之后果,這也是所謂的“無證明義務即無不利后果”之法諺來由。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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