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締結的婚姻因違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國家所承認和保護。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脅迫而結合的違法婚姻。二者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1、事由不同
婚姻無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未到法定婚齡??沙蜂N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種即受脅迫。
2、程序不同
婚姻無效的認定只能通過訴訟解決??沙蜂N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3、提出時間不同
婚姻無效提出時間一般沒有限制,只要存在無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請,法院查證后即可宣告無效??沙蜂N婚姻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提出的主體不同
婚姻無效的提出主體是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無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也有區別??沙蜂N的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受脅迫的當事人本人,其他人無權提起婚姻的撤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分析: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區別: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2、申請時限不同,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而無效婚姻,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3、申請人范圍不同;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5、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無效婚姻和 可撤銷婚姻 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不同??沙蜂N婚姻的請求權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由當事人及其 利害關系人 行使。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以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 宣告婚姻無效 ,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以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以內提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回答:無效婚姻是指自始至終都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而可撤銷婚姻是指在撤銷之前這個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撤銷之后這個婚姻就屬于無效的婚姻。
兩者的聯系在于,只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之內撤銷掉可撤銷的婚姻,那可撤銷婚姻就屬于無效婚姻。
兩者的區別在于:
1、無效婚姻適用的情形是違反了《民法典》對合法有效的婚姻在實質上的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形式上必須去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第二,實質上,不能重婚,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以及男女雙方要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而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的適用情形則包括:第一,被脅迫結婚的情形;第二,隱瞞疾病的婚姻。
2、無效婚姻的法律效力是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而可撤銷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則分為兩個階段,在未撤銷之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撤銷之后屬于無效的婚姻,
3、可撤銷的婚姻,沒有過錯的一方享有撤銷權,這個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的時間是一年,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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