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 是指被 繼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以死亡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其參加 繼承 ,并繼承其應繼承的份額的一種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是被代位繼承人,其晚輩直系血親是代位繼承人,他們的 繼承權 是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是 法定繼承 中的一種特殊繼承制度。 代位繼承的適用應符合下列條件: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 法定繼承人 便可依 繼承順序 的直接行使繼承權。但也有可能出現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這時被代位繼承人在客觀上就無法行使繼承權。 (2)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對其他公民的繼承權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則其繼承權并不消失,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繼承權。 (3)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是說,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長輩親屬、旁系血親均無權行使代位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晚輩直系親屬。 (4)代位繼承只能發生在法定繼承方式中。在 遺囑繼承 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問題。因為 遺囑 中指定的繼承人只有在遺囑人死亡時才取得繼承權。如果遺囑繼承人于遺囑生效前已死亡,則其已無民事權利資格,無法取得繼承權。 綜上所述,本文從代位繼承應該符合的條件、代位繼承中應該滿足的直系血親、直系與旁系血親的區別三個方面說明了 代位繼承晚輩直系血親 是否有繼承權。
法律客觀: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2.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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