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教師產假不包括寒暑假。《勞動保險條例細則》規定,女職工休產假,不論是正常產還是小產一律包括星期日與法定節假日在內,不再補假。另據《國家教委關于女教師產假有關問題的復函》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假期間,其寒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法律分析:不包括。女教師休產假時遇到寒暑假時可以順延。關于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可否延長寒暑假時間的問題,根據相關規范性文化規定:女教師產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間,其寒暑假休假時間可以順延。請各地根據學校實際情況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后共給假五十六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得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三十日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女工人與女職員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工資照發。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與接生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他費用均按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處理。
戊、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后,按第十三條關于疾病待遇的規定處理之。
己、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之妻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生育補助費四萬元。(注解:系指舊人民幣,折合新人民幣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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