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是指違背法律所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當事人雙方自登記之日起就始終不產生夫妻關系。有下列情形的,其婚姻無效:-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患有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以及不宜生育的疾病,未采取有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結扎手術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橐鰺o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下列情況屬于無效婚姻:1.重婚的。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都是無效婚姻。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這里指的是近親結婚,從醫學上來說可能會影響下一代,3.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我國一般是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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