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雙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離婚協議等材料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審核相關材料,讓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簽名和按指紋;
3、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辦理離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七條規定,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范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填寫。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
(1)申請: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shu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擴展資料: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三)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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