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可以拿出重婚者與他人的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的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來證明重婚者實施了有配偶而重婚的行為;
2、若是重婚者沒有和另一方登記結婚,那么需要能夠證明對方和他人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人證言或者有關照片視頻等。并且上述所有證據都是要真實有效的,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告重婚罪需要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證明對方重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者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重婚罪的后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1、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法律客觀:要取得重婚罪證據必定要從它的犯罪行為方面來取,而它的犯罪行為有: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所以說重婚罪取證也要從這幾個方面展開,才會收集到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案件。而這些重婚罪證據中有那幾種證據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于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制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重婚罪也屬于民事的一類,而重婚的取證也是需要從它的不同的主客觀方面來取得證據,證據的重要性也是存在的。而在一切的重婚案件中,我們要從他的構成要件中來取得重婚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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