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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性取向而結婚的婚姻是不是無效婚姻?(隱瞞性取向屬于騙婚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2-28 16:19:36

隱瞞病史結婚違法嗎?

隱瞞病史結婚違法嗎?
隱瞞病史結婚是違法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但是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撒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撒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嚴重的精神病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要是一方患有嚴重精神病,并且在結婚之前隱瞞病情,那么此時結婚就是不合法的。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前隱瞞精神病算騙婚嗎
如果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另一方有充分證據證明,那么這種婚姻屬于騙婚。騙婚指的是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而故意與對方結婚的。隱瞞病史結婚是違法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

婚內欺騙隱瞞犯法嗎

婚內欺騙隱瞞犯法嗎
騙婚,是以婚姻為誘餌詐騙錢財,或用欺騙手段締結可撤銷婚姻的行為,俗稱“放鴿子”是最常見的婚姻詐騙形式,或有一方故意隱瞞欺騙對方不利結婚情況,債務糾紛、性取向、家庭情況、婚史、身體缺陷或疾病等。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方式使得對方當事人陷入認識錯誤,進而基于該錯誤認識作出的某種行動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該條文中所說的欺詐方,包括用人單位的欺詐,也包括勞動者的欺詐。企業在招聘女員工時,考慮到法律法規對于“三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以及對“三期”女職工工作效率方面的擔憂,很多企業傾向于招錄已婚已育的女員工,從而降低用工成本。勞動者因為擔心公開自己的婚姻狀況會給自己造成求職障礙,所以在求職時隱瞞了自己的婚姻狀況。在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后,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者只對與擬任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事項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婚姻狀況屬于個人隱私,一般而言與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無關,勞動者對此并不負有告知義務,故而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那么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拓展資料】
如今婚前有同居史,司空見慣。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并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以隱瞞自己有過同居史,不屬于騙婚。不告之對方自己的同居史是保護自己隱私的行為,告訴對方是誠信的行為。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認定規則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該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并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新修訂的婚姻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規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二)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三)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客觀:

婚姻的無效和可撤銷,是指違反婚姻成立的實質或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在承辦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過程中,作為一個律師有時會遇到涉及婚姻的無效與撤銷方面的法律問題,即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處理問題。現將這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及處理方法作一總結和闡明,以利于我們今后能夠更加準確的理解、掌握和運用。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的違法結婚。即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實質要件,違反了結婚的禁止性條件,因而該婚姻不具有正常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應當注意的是,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如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有關婚姻無效的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不允許當事人上訴。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缺乏結婚的合意,因受對方或第三方的脅迫而締結的違法婚姻。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由受脅迫一方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親自提出。另外,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于此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一年的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只能按離婚程序來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應當視為共同共有,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撫養問題,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義務的規定。這里所稱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婚姻是怎樣的?

兩個人能夠走到一起并且結婚這是人生中十分難得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夠走到最后,甚至有些人的婚姻在法律上還會被認定是無效的。

這不,近日在陜西安康發生的一件事就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事情是這樣的:李大媽和張大爺在1981年7月登記結婚,婚后長期的相處過程中,張大爺經常對李大媽口出惡言,這讓李大媽無法忍受。考慮到目前子女都已經成家,自己也不再想和張大爺生活。于是,李大媽便在2022年10月向紫陽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定她和張大爺的婚姻無效。

最終,紫陽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大媽的父親與張大爺的母親系同胞兄妹,故李大媽、張大爺為表兄妹關系,李大媽與張大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規定”。同年10月,紫陽法院依法判決宣告李大媽與張大爺的婚姻無效。

這樣的劇情可以說電視劇都不敢這么演,但現實卻真實發生了。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婚姻會被判定為“無效婚姻”呢?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 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一條,重婚的,很好理解,就是說已經有配偶的人隱瞞婚姻情況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雖然沒有和他人登記結婚但是卻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無論是法律關系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對于婚姻關系判定都是無效的。

第二條,對于說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就好比說上述故事中李大媽和張大爺,雖然結婚了,但是婚姻是無效的。禁止結婚的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李大媽和張大爺屬于表兄妹關系,也就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因此是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

之所以有這條規定,主要是兩個原因:“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

第三條,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簡單來說就是結婚的一方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重大不治的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不建議結婚。這么要求也是為了優生優育,培養更健康的后一代。

第四條,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我國《民法典》規定結婚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對于無效婚姻的判定,基本就是以上這四種情況。所以選擇結婚的時候,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來,避免今后給自己的個人權益或切身利益帶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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