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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的流程是怎樣的(遺囑公證辦理流程)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2-28 17:40:16

遺囑公證流程

辦理遺囑公證的步驟是:

1、申請遺囑公證。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

2、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

3、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

4、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后打印,遺囑人核對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

5、符合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是什么?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二、公證處不予公證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的;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專業技術鑒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如果遺產繼承有遺囑,那應該立遺囑人自己到公證機構申請公證,沒有遺囑的,是法定繼承人之間簽的遺產分割協議,對遺產分割協議辦理公證的話,應該由簽協議的各位繼承人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1、當事人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證機構依法審查申請材料;
3、經審查通過的,由公證機構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一、遺產分配方式有:
1、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即在被繼承人無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的遺產繼承方式。
2、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
3、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將個人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國家、集體組織的一種遺產處理方式。
4、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人訂立的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后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產權利的協議。
二、遺產繼承手續需要辦理如下:
1、繼承人明確表示繼承財產;
2、繼承人可以選擇辦理遺產繼承公證;
3、如果繼承的財產涉及到房產,則繳納相關稅費;
4、攜帶個人身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材料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辦理公證遺囑的流程有:

1、申請與受理

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通行證等);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款單、有價證劵等);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查與調查

(1)當事人的身份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2)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屬于個人所有;是否處分了共有財產或爭議未決財產;

(3)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欺騙等行為;

(4)審查、核實遺囑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所立遺囑是否剝奪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必要的遺產份額

(5)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蓋章、捺手印和制作日期是否齊全。

3、出具公證書

(1)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2)遺囑處分的財產狀況(名稱、數量、所在地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產和其他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囑執行人的,應當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5)遺囑制作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遺囑公證應該提交的材料

1、遺囑或遺贈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受益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遺囑或遺贈人婚姻狀況證明(如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離婚證、喪偶證明等);

3、遺囑或遺贈所處分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憑證、股票等;

4、遺囑或遺贈人本人草擬的遺囑(如本人書寫有困難的,可向我處申請代為草擬,經遺囑人或遺贈人核對無誤后簽名并捺指印確認);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如遺囑或遺贈人與受益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等)。

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進行遺囑公證,可向立囑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即其在生前按自己的意志,處分其財產,對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積極的作用。

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申請人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性、合法性,確認繼承人的繼承權的活動。

申請應交材料

1、公證申請人身份證件

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1)身份證;(2)戶口簿

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2)原戶口簿或國內注銷戶口證明;(3)身份證(若有)

2、所有繼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繼承人為第二順序的還應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繼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應提供已故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注銷戶口證明(證件要求如3)

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

結婚證;

如離婚的,提供(1)民政局登記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2)法院《民事調解書》或(3)法院《民事判決書》和生效證明書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如未再婚的,須提供未再婚證明及以前婚姻狀況終止的證明

6、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證/獨生子女證

7、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被繼承人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填寫)

8、所有繼承人與死者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如單位證明、戶籍證明、結婚證、獨生子女證)

9、死者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銀行存款憑證、股權證明、股票清單、機動車登記證書、保險合同及理賠證明等)

注意事項:

1、 死者生前有遺囑的,應提供遺囑原件,與他人過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也必須提供。

2、 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要求如1)親自來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怎樣辦理遺囑繼承公證

辦理遺囑繼承公證的流程如下: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一、公證遺囑的注意事項
1、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2、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3、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4、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立遺囑人必須帶囑文本、戶口薄、工作證、產權證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如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的,可要求公證員前往立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但不管在何處辦理公證,遺囑人都要當著公證員的面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如事先已在遺囑上簽名或蓋章的,應向公證員證實確實是本人的簽名蓋章。
立遺囑人生前改變主意,撤銷遺囑或對原遺囑進行修改補充的,另立新遺囑進,立囑人應向原來證明遺囑的公證處提出,并在原立的遺囑中注明撤銷某年、×月、×日、×號公證書證明的遺囑。
二、遺囑繼承的特征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三、遺囑的有效條件
由于遺囑是死者生前所作的處分,在他死后才予執行,故應具備必要的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在國外,遺囑能力并不等于行為能力,可以是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在中國,一般即指行為能力,即達到成年年齡,精神健全,從而具有行為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見自然人)所立的遺囑無效。但如在設立遺囑后,遺囑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其已經設立遺囑的效力。
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因受威脅、強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或偽造、篡改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社會道德。在中國,凡違背法律規定剝奪未成年人和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部分,歸于無效。
4、遺囑須具有一定的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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