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 民政局 結婚 需要提供《申請 結婚登記 聲明書》或《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居民身份證 、 戶口 簿、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等等資料,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關于“福州民政局結婚要什么材料”的問題,下面由 網 小編為你詳細解答。 一、福州民政局結婚要什么材料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 3、照片; 4、軍人證件(適合 軍婚 ); 5、 法院 生效司法文書(非必要); 6、配偶居民死亡 醫學證明 (推斷)書(非必要); 7、 離婚證 (非必要); 8、《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或《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9、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 10、軍人婚姻登記證明(適合 軍婚 ); 11、結婚登記詢問筆錄。 二、福州民政局結婚登記條件 1、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3、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 離婚 、喪偶。 4、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5、雙方自愿結婚。 6、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 戶籍 部門更正。 7、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應為未婚、 離婚 、喪偶才可 登記結婚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 法院 生效司法文書、 離婚證 或配偶居民死亡 醫學證明 (推斷)書,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8、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材料。 三、福州民政局結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 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以上就是對“福州民政局結婚要什么材料”的回答,現在很多的年輕人會早早的希望和對方去領證的,但是我們的 民法典 規定男女都是有自己最低的 結婚年齡 限制的。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者法律問題,歡迎到網進行咨詢。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 結婚登記 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 結婚 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辦理結婚證的條件
1、男女雙方均為自愿領證,且兩人皆無合法的配偶。
2、男性已滿22周歲,女性已滿20周歲。
3、當事二人并非直系血親,在三代以內也無任何間接的親緣關系。
4、雙方并沒有醫學上認為不予結合的疾病,如麻風病等。對于喪失性功能的人來說,必須在領證前如實地告知對方。
5、當事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場辦理。
擴展資料: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大二寸”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根據《婚姻登記服務標準體系》規定:結婚證照片尺寸規格為“背景為藍色或紅色的雙方合影彩照,尺寸(長×寬)150px×100px”。
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合影照片是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的重要內容。對于合影照片和合成照片,她詳細解釋說:“合影應當是雙方當事人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共同拍攝的影像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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