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辦居住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其中育齡婦女還應提供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材料;2、仿佛租賃合同(要有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信息)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3、已購買房屋證明、房產證;4、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的證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的工商營業執照,單位用工證明包括法人的相關信息上述2、3、4項只需提供其中一項即可。居住證辦理條件: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的,可以辦理居住證。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注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在一個新的城市居住,戶口又不在這座城市,為了證明自己在這座城市生活居住,需要提供一些有效證件來證明,此時需要出具一份完整的居住證明。辦理一份完整的居住證明需要按照規定提供完整的材料。辦理居住證明需要什么材料一、辦理《臨時居住證》所需資料1、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2、居住處所證明(含房屋所有權證、購房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等)3、本人近期相片4、《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育齡婦女提供)二、辦理《居住證》所需資料除提供辦理《臨時居住證》所需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以下條件之一相符的相應證明材料。1、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提供:(1)勞動合同;(2)市所轄區(市)縣社保部門出具的參保證明(含社會保險繳費查詢單)。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得營業執照的人員提供: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營業執照的副本。3、已購買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且在居住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人員提供:(1)房屋所有權證(未取得產權證的出具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入住證明)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2)市所轄區(市)縣社保部門出具的參保證明(含社會保險繳費查詢單)。4、符合市落戶條件,但本人尚未辦理戶口遷移的人員提供:公安辦證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戶條件的證明。5、《居住證》持證人的未成年子女提供:(1)申領人父母的《居住證》;(2)親屬關系證明(含戶口簿、獨生子女證、判決書、裁決書等證件或法律文書)三、哪些流動人口應辦理居住登記1、擬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戶籍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我市3日內到各鎮(街)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所(站)辦理居住登記。居住在具有本地戶籍的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居住時間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2、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居住的人員、在醫院住院就醫的人員、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或培訓的人員、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應由相關單位、機構負責辦理居住登記,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部門。3、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以上內容不僅講述了辦理居住證明需要什么材料,也介紹了哪些人需要辦理。居住證明是一份有效的居住證明材料,為個人在城市工作生活提供了便利。這也是國家對流動人口進行規范管理的一種重要措施。居住證明也是在新的城市居住的一種重要的標致。如果還想了解更多,可以咨詢在線的律師朋友尋求幫助。
法律客觀:《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 房屋租賃合同 、 房屋產權證 明文件、 購房合同 或者 房屋出租 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 包括工商 營業執照 、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出具的 勞動關系 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 監護人 、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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