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一)收養人需帶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貼照片);4.收養人所在的鄉鎮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5.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影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個人照片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法律分析:收養人和送養人首先要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經審查確認事實形成的收養關系真實合法的,應當依法出具公證書。收養關系自當事人達成收養協議或公證書確認或公證書確認的收養事實形成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領養孩子的流程是申請——審查——辦證。
1、申請。
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入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審查。
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以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環節。
3、辦證。
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關系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進行處理。
收養人提交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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