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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養子女與未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時有什么不同?(養子成年后能否解除收養關系)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2-29 13:30:09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能解除嗎

養父母和養子女的法律關系可以解除。收養關系不同于自然血親,是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父母子女關系可以通過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
1、收養人未成年,通常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2、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
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未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什么是解除收養關系

法律主觀: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解除收養關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解除收養關系 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據我國《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規定,受國家保護的合法 收養 關系自成立之日起,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且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具體說就是,當收養關系成立后: 1) 養父母承擔 撫養 教育、管教、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義務,享有已近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的 贍養 及互相 繼承 遺產的權利。 2) 養子女有選擇姓氏的權利; 3)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定的(外)祖孫關系,產生贍養義務及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4)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定的兄弟姐妹關系,產生撫養義務及互為第二順序 法定繼承人 的權利。 5) 養子女與原生父母、(外)祖孫、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系(贍養、 財產繼承 )立即消除。 通過對我國《民法典》第1117條和1118條的規定,我們了解到,一般解除收養關系后,有兩個方面的后果: 一、人身關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其養父母之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系立即宣告解除,包括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時消除,如外祖孫、養父母的婚生子女。 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親屬間的上述權利義務關系自動恢復,但是對于已經成年的養子女是否愿意恢復與其生父母及其近親親屬的上述權利義務,可協商再定。 二、財產方面的法律后果 依法解除收養關系時的養子女如果已經成年且其養父母沒有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當要支付生活費給養父母。 對于養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遺棄養父母及應養子女生父母的要求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有權向養子女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為養子女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相關費用。如為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可由養子女的生父母承擔補償請求。 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引起的收養關系解除的,養子女或其生父母無義務承擔收養期間為養子女支付費用的補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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