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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故意殺害母親是否還能繼承母親的遺產?(求助法律幫助 遺產繼承方面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2-29 15:23:46

能否剝奪繼承權

奶奶的遺產,在姑姑不知曉的情況下過戶到了我父親名下,而我父親和后媽又在我和姑姑不知情的情況下贈與給了我同父異母的弟弟。在法院判定贈與協議無效的情況下可否視為偽造、篡改遺囑,剝奪繼承權?如果能剝奪,是否我的繼承權也將受到影響?贈與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我在繼承父親這份遺產時,是否還能繼承曾經被贈與給我弟弟的那份遺產?
姜建與姜設是堂兄妹關系。姜建的父親早亡,母親張超男又半身癱瘓病,姜建不予照顧。姜設心地善良,見嬸母張超男無人照顧,便經常過來為張超男煎藥、做飯、洗衣等。張超男1990年病故,生前曾在一些親友在場時對姜設表示,我遺留2間房和其他財物等,自愿贈與姜設以表酬謝。死后,姜建不聞不問,由姜設料理了喪事。嗣后,姜建以兒子的身份要求繼承遺產,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姜建是否還有繼承權?
答:法院審理認為,姜建對母親拒不贍養,病重時也不照顧,是屬遺棄虐待行為,而且情節嚴重,根據《繼承法》規定,應喪失繼承權。姜設雖非法定繼承人,但對張超男盡了較多的撫養義務,應分給她一定遺產。其余遺產可作為無人繼承遺產處理,歸國家所有。
繼承權的喪失,是指繼承人因對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罪行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取消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
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直接危害到被繼承人的人身安全,本身就是一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因而,無論繼承人出于何種動機而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也不論是即遂還是未遂,都將喪失繼承權。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遇有某繼承人由于過失而使被繼承人致死的,則不應該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還需指出的是,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無論是否已經給予刑事處罰,都應該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大體包括如下幾種情況:同一繼承順序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出于爭奪遺產的動機而殺害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遺囑繼承人或其他法定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遺棄被繼承人,是指繼承人對沒有勞動能力和獨立生活來源及獨立生活能力的被繼承人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但該繼承人卻拒絕履行其義務的行為。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是不能容忍的違法行為,故應喪失繼承權。我國法律上的這種嚴厲要求,對于保護老年人、幼年人、患有惡疾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他們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的生活,具有重要意義。虐待被繼承人的行為,同樣是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但法律規定構成喪失繼承權的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虐待行為。如果情節不嚴重就可以不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我國公民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公民用遺囑方式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贈給國家、集體、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任何人均不得干涉。據此,繼承人偽造、篡改、銷毀遺囑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他的這種行為的動機和目的,是為了要破壞遺囑繼承以達到他個人繼承財產的目的,或是為達到侵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合法權益的目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喪失繼承權。如果屬于一般情節,未產生不良效果,就可以不按喪失繼承權處理。
以上所說的是法律明確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情況,除此之外,還有由于被繼承人用遺囑方式取消繼承人的繼承資格的情況,它是基于被繼承人的情感和意愿,以遺囑方式取消的,是遺產繼承的根據之一,不具有法律制裁的性質。
喪失繼承權的效力,即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后果,應當涉及到繼承開始之時,即繼承人自始就沒有繼承權。如果在法院判決剝奪繼承權之前,被剝奪繼承權人已經分割或占有遺物的,應當把不當繼承或占有的遺物交出,并返還遺產的孳息。

房屋遺產繼承法細則

我爺奶有三間平房,奶奶已過世,有兩個兒子,我父親是老二,我爺想將房屋贈與我弟弟,這三間房屋是否有我爺兩個兒子的房產,在我大伯和我父親結婚時,我爺奶已經給兩個兒子各自分了房產,而且多年來無需兩個兒子供養

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 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 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 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

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 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繼承法》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
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繼承人的下列行為而喪失: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擴展資料:

需要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辦理程序

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關于如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的問題

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房產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注: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辦事程序流程示意圖:房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領表——收費窗口交費—收件窗口交件—發證窗口領證。

(三)收費標準

1、交易手續費:1元/平方米。

2、登記費: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一本免費,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稅:5元/本。

(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

1、已交費的發票;

2、繼承人身份證;

3、收件清單。

注:領取房證時,需產權人到場,若產權人不能到場,需提交委托或公證書。

房產繼承過戶稅費

繼承或贈與后出售的物業營業稅、個稅是怎樣征稅的?

1)繼承(直系親屬):(不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征(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1%

2)遺贈(非直系親屬):(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征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

未過5年估價×1%

說明:繼承房產過戶的權屬來源如果寫為“繼承、贈與”的是按贈與的方法計稅。

注意:營業稅、個稅的調檔:是指“上手房產證的登記時間或契稅完稅證的填發時間滿5年”。

發生條件

1、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子女就不能繼承其房地產。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2、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過程

1、繼承開始的時間。《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補充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繼承的接受。《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按照本條規定精神,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可以作出接受遺產的表示,也可以不表示,不表示的即視為接受繼承。

本條又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就是說,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必須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超過法定時間,未作出明確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是公民的民事權利,公民依法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也可以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繼承人一經放棄繼承權,就不得再堅持繼承的主張。《繼承法》對放棄繼承權有嚴格的要求:第一,放棄繼承權,一般應書面聲明。第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遺產分割以前。

第三,繼承人表示放棄,必須書面聲明或直接由繼承人作出明確表示,并經有關組織證明或公證機關公證。這樣做,有利于防止某些人假借他人已經放棄繼承權而非法侵犯其他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定繼承順序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形式

房地產繼承分為兩種形式:

一種是法定繼承,即死者生前沒有交待或立下遺囑,因此繼承的順序以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另一種是遺囑繼承,即死者在生前留有明確的意愿和指示,指示把自己的遺產死后留給什么人繼承。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①申請書;②繼承人身份證伯;③原房地產權證;④被繼承人死亡證明;⑤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 可以分割處理。

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地產繼承

舅舅可以繼承我母親的遺產嗎

舅舅可以繼承我母親的遺產嗎
一、舅舅可以繼承我母親的遺產嗎
1、舅舅不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因為舅舅不在母親遺產的法定首位繼承范圍內。遺產的順序繼承,具體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舅舅并不在法定首位繼承人的范圍內。但是如果母親生前立下遺囑,指定要把遺產留給舅舅,那舅舅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什么情況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情況,具體如下: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

求助法律幫助、遺產繼承方面的

、在本人父親去世后,父母的共同房屋被賣掉,按照繼承法,母親應該得一半,父親那一半是否可以由子女繼承?rn2、本人母親有精神病史,現在精神也有問題,房屋是由長子帶領其母親賣掉的,并已欺騙的手法(騙母親說給她在買個小房子)長子是否有權這么做?是否應該有所有子女共同確認,才可以賣掉?rn3、房屋所得款有長子保護,但不對其他繼承人公開,是否有權利取消他的保護資格?rn4、長子多次為遺產繼承事情。對其他繼承人動手,是否可以取締他的繼承資格?rn5、長子曾經私自賣掉過世后父親的物品(生活遺產),其他繼承人是否有權利追回?rnrn問題補充: 注 如果其他子女不同意分財產,要留下為母親有病的時候做醫療費(母親的醫療費用是報銷的)。我獨自 起訴 是否可以贏得rnrnrn請好心律師詳細解答,如果方便留下聯系方式 感激!!
1、按照繼承法,母親應該得一半,父親那一半應由你母親及你們繼承。
2、無權,你父親死后,繼承自動開始,即自確認你父親死亡時起,房子就是你們的共同財產。長子無權擅自處理。得到所有共同人一致同意后可以處理。
3、他根本沒有保護資格,所以談不上取消保護資格。
4、不能,因為我國繼承規定: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如你所述,你的長兄沒有上述情形。但他動手造成的傷害可能另行找他賠償。
5、屬于無權處分,但如果第三者因不知情善意取得,則不能追回,但你們合法權益因此受到侵犯的可以找你長兄賠償。
問題補充:財產中屬于你的部分是你作為法定繼承合法取得的,你有權處分。從法律上來講,你可以取回屬于你的那一份。獨自起訴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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