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離婚來逃避債務,亦或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一方所有,債務歸另一方所有,以此來保全財產。但是這些行為真的就有效合法嗎?有債務,在執行期間選擇離婚有用嗎?今天我們就來講講,婚姻當中的債務問題。
有債務,在執行期間選擇離婚有用嗎?
法院對夫妻的財產進行執行的,如果夫妻在執行的過程中離婚的,債務如何處理要依據債務的類型而定,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
一、債務如何認定?
判斷債務是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看這兩個標準:
1、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有共同舉債的合意,那么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享,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且事后追認該債務也會認定為有共同舉債的合意;2、如果夫妻共同享受到了該債務帶來的利益,此時無論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產生夫妻債務行為的特征
主體的一致性
夫、妻在對外進行法律行為時是作為一方當事人——復合主體而存在的。雖然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夫妻雙方為一方主體,但在表現形式上往往表現出多樣性,具體表現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雙方的名義對外作出。這是現代經濟社會事務的多樣性、便捷性的內在需求,因為面對日益繁雜的社會生活,客觀上家庭事務不可能夫妻雙方都親力親為。
以家庭事務為目的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處理家庭事務為目的,這是由夫妻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決定的。而夫、妻內部之間是獨立的、平等的,而且基于個人財產的客觀存在,夫或妻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形式上又具有多樣性,因此,不可能都為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行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產的行為,是以個人事務為目的,因此該行為不是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的一致性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主觀上的構成要素為夫妻之間的合意,即體現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效力歸屬的同一性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基于其主體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決定了其法律效力歸屬上的一致性,即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二、如果一方不承擔債務,是否可以以此為由起訴離婚?
如果以另一方不承擔婚內債務為由提起離婚訴訟,很大情況下法院不會判離,因為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很顯然這并不屬于法定情形。
并且,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工資、獎金、勞動報酬等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共同財產還債可以視作另一方也同樣在承擔債務。除非是用個人財產在還共同債務,那么在離婚后便可以向對方追償其中的一半。
三、是否可以通過離婚躲避債務?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借著“假離婚”將財產全部轉移到另一個人名下的,這些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對于財產處理的行為,甚至直接起訴離婚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也就是說,通過離婚躲避債務的方法根本就行!不!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個人經驗:我朋友離婚的時候就是因為男方賭博欠了很多外債,最后女兒撫養權歸她,債務還是男方自行承擔的,所以法院對夫妻的財產進行執行的,如果夫妻在執行的過程中離婚的,債務如何處理主要依據債務的類型而定,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財產承擔,個人債務由個人財產償還。
法律關于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或者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撤銷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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