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法定 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 財產分割 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 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 婚姻法 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實施 家庭暴力 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 法規 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后果,即讓過錯方承擔 離婚損害賠償 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 離婚財產分割 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 共同財產 ;另一方面還應 清算 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 扶養 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后的患病方,等等。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每一個案件中。 4.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優先于法定的原則。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所有權,有權處理自己的財產。法律賦予當事人協商的權利,充分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時,約定優先于法定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我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制度現狀及不足 (一) 分居 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分居的情況下, 夫妻財產 從法律上歸雙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實際上屬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搶奪財產或轉移、隱匿財產的糾紛,使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處于不確定狀態。由于法律的空白,對這類糾紛法院也無能為力。而這無疑會加速夫妻關系的惡化,為以后的 離婚訴訟 埋下隱患,同時增加了法院審理的難度。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張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該類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在我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第一,只判決準予離婚,而對財產既不作審查也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簡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既不作具體核實也不作分割處理;第三,對財產作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 夫妻共同財產基于夫妻關系的產生而產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享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結束時也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處理。所以,實踐中的對共同財產的“不審不判”或者“只審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樣,對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做法會引起如下問題:一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財產價值高于撫育費,折抵后,主張離婚當事人無疑會得到高出撫育費部分的財產,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為 不當得利 ;二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應享有的財產的價值低于撫育費,作出離婚判決后,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一旦出現,則會以 判決書 已經明確其財產折抵為撫育費為由拒絕履行以后的 撫養 義務,從而侵害到子女受撫養的權利.因此,這三種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導致了夫妻財產分割的不公。 (三)離婚中關于 債務 分割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 目前,我國法律對離婚時的債務處理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實踐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上。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委托人的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沒有與 債權人 約定為 個人債務 的,或者債權人不知其夫妻為分別財產制的,則該債務為 夫妻共同債務 ,應該由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惡意舉債,而債權人又向另一方請求清償時,另一方應當清償,雖然嗣后可以向對方追償,但不能得到清償的風險自負。這就導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財產,在離婚時,也可能面臨被“分割”的風險。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共同的財產不管在任何時候都必須要進行平分,但是在分的時候一定要堅持法律規定的原則,不能有任何隱瞞和欺騙的行為,只有遵守好了分寸才能更好的避免各種糾紛,所以,處理任何一件事情都要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用法律的角度去看態問題。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規則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如下:
1、自愿協商的原則;
2、男女平等原則;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4、有利于生產、生活原則;
5、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6、不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原則。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著,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并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怎樣的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處理原則有:自愿原則、合法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公平原則、照顧子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有利于生活原則、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