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設立的租賃管理服務站提出申請,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公租房變更辦理條件 存在以下任一情況即可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 1、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 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請家庭成員間變更承租人 所需材料 1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 2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 辦理流程 1承租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的承租人,填寫變更書面申請,明確變更原因產權單位核定家庭各項費用均已結清后,收齊承租人身份證、戶口本、租賃合同、死亡證明、共同申請人同意變更意見書等材料后,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 2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家庭申請情況進行復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條件的,應在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15日內將同意變更意見反饋給產權單位;公示有異議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核 3產權單位在接到反饋意見5日內,為家庭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租賃期限為原合同剩余期限 4經復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條件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產權單位
法律客觀:《城市房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離婚時公房不能進行分割,公房屬于國家的,只能承租。離婚時公房的處理:只有一方有承租權利,承租一方給另一方適當的補償;雙發均可承租的,可以共同承租,沒有共同承租的,由承租方給與另一方補償;如果一方無承租權但租房困難的,可以暫時居住。
法律客觀:離婚公房分割時要注意哪些事項:1、售后公房的分割由于涉及到較強的政策性因素,一般會征求原公房產權單位的意見。因此,對于希望通過分割取得產權一方而言,最好事先取得單位的證明,這會對其非常有利。當然,已經取得完全產權的售后公房實際上已是私房,故不在此限。2、對于不希望取得產權的一方而言,如果另一方按照購買優惠房時的價格對其進行補償,則會存在較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該方可以要求競價取得房產,這樣,即使其沒有取得房產,其最后獲得的補償也不至于與市場價值背離過大。3、對于婚前先購買承租權婚后再取得產權的公房,取得產權的一方應盡量提供婚前出資購買承租權的證據,比如原產權人的收條、證言等。這樣,該部分出資款項是可以房屋總價款中扣除的。4、對于尚未取得房產證的公房或暫不具備辦證條件的,可以先協商由一方或雙方共同居住,待辦下房產證后再就房屋的歸屬進行處理。5、根據所處角度的不同,選擇性地利用96年公房承租問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比如,具有公房承租權的一方在另一方根據該司法解釋提出其有權承租的主張時,完全可以根據修改后的《婚姻法》的規定,提出96年司法解釋中規定的(一)、(二)、(三)、(五)、(七)種情形因與新法相抵觸而不再有效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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