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怎么回事?
大家都比較關心這個問題: 在婚姻中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財產,從而避免因“騙婚”或者以感情不和之名實為“騙婚”的情況發生。
為了防止婚前個人財產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你需要在婚前和婚后都做好“隔離”措施,這個有效的措施就是婚前財產公證。
1、婚前財產公證簡單來說,就是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所做的財產公證,可以白紙黑字地證明財產到底是誰的。
一般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其實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可變動的,像存款、股票、字畫、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明確最好做婚前財產公證。
公證需要收費。但就法律效力來說,雖然公證后略高,但其實大家自己自愿約定的財產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的。
有公證需要的,就可以帶上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車輛登記證書、購房合同、動產買賣合同、款項支付憑證等,一起去公證處辦理。
注意:一般不允許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去辦婚前財產公證。
2、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在西方,其實很多準新人會選擇簽署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在我國,雖然很多人覺得這樣約定,是出于對配偶的不信任而訂立,但現在越來越多的80、90后也開始擬定個性有趣的婚前協議,讓婚前簽署協議不再尷尬。
事實上,這種方式是保障個人財產權益的最佳選擇。
建議不要私下自行起草婚內財產協議書,否則可能“省了小錢而丟了大錢”,盡量還是咨詢專業的律師,最好委托專業婚姻家事律師代寫,以在最大限度內保障自身的利益。
婚前財產公證有用嗎?
我是可以接受婚前財產公證的,而且我覺得這樣非常的公平。婚前通過自己的努力得到的東西屬于個人,婚后共同努力的東西才屬于雙方,有時候分得清一點比較好。
我覺得婚前房產好像不需要做財產公證,但是存款一定要做財產公證。這也是對于那些有存款的人,有很多年輕人結婚的時候身上都沒有存款,而且買房也花的所有的錢。對于這些人,婚前財產好像一點用也沒有,因為沒有財產可公證。
往往都是家境比較好的雙方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在婚前他們的個人存款就非常的多,而且這部分個人存款必須做婚前公證。有可能他們家里有兄弟姐妹,所以這筆錢又不能交給父母,還是做婚前公證比較合適。
我覺得婚前公證是非常合理的,本來就是婚前自己奮斗努力的結果。而另一半完全沒有參與這個過程,為什么不分的清楚一點?婚后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但是婚前的財產必須進行公證。
因為現在的婚姻關系變化的太快了,誰知道哪天因為什么事情要走向離婚。這就是為了自己考慮,而且為自己多考慮一下,根本沒有任何壞處。如果不做婚前財產公證,那么那些存款沒有辦法證明是婚前財產,部分錢在離婚的時候都得分給對方一半,誰愿意?這件事情根本不分男女的,所以我覺得婚前財產公證是非常公平的做法。保全雙方在婚前的努力的結果,這是非常公平的事情。
為什么要婚前財產公證?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華律網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時,往往對婚前財產公證不理解,認為是多此一舉。其實,要結婚了,對雙方各自財產進行明確,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今后就一定會有訴訟產生,也并不是只針對其中某一方。雙方的財產都進行公證,以后真的發生糾紛,用不著請律師,由法官裁決就是。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而謹慎的預期;其次,隱含在婚前公證行為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承認了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歸屬的肯定。但離婚也是雙方具有的權利,并且婚前財產從一開始公證就是明確的,處理起來十分容易。這一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以婚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證也是無效的。現實中還存在這樣一類現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并且還有一些債務,為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后,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于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為男方所有,而十幾年后,雙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這時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
3、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財產,也可以界定婚后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都是有形的產權。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已經越來越重要。
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不夠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雙方努力創造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婚前財產公證以后,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
結婚前要不要做財產公證?
一、民法典中如何看待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糾紛,但民法典對個人婚前財產能否公證沒有作出規定,個人婚前財產要不要公證,由當事人自已決定,公證屬于自愿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受贈的財產、繼承的財產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個人婚前財產要不要公證,由當事人自已決定,公證屬于自愿的行為,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很好的避免日后的糾紛,但民法典對個人婚前財產能否公證沒有作出規定,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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