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除否定重婚的婚姻效力外,我國刑法還將重婚定為刑事犯罪。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涉嫌重婚罪: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關系2、同居生活;
3、明知對方有配偶又與對方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
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既包括領取結婚證,也包括不領取結婚證,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個條件,就可以進一步判斷有無控告或起訴重婚的可能。
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婚姻需忠誠配偶,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重婚行為不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更不利于家庭和諧與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八條
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重婚罪有四個認定標準,分別是:
1、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2、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3、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可以控告或起訴重婚罪的證據包括:
1、結婚證;
2、住院資料。他在這類資料中可能填寫了名字和夫妻關系,證明他們對外宣稱夫妻;
3、私生子入戶資料。這類資料中,可能會有偽造的結婚證、申報夫妻關系的表格,也可證明他們對外宣稱夫妻;
4、證人證言。一般鄰居、小區保安能證明出軌方和第三者共同生活在一起;
5、視頻、照片。一般是擺結婚喜酒時形成的視頻和照片,證明出軌方和第三者對外已宣稱夫妻。
當沒有第1類證據時,要證明出軌方和第三者犯重婚罪,需要書證和證人證言結合,才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怎么認定
法律上重婚罪認定如下
1、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4、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5、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補充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重婚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1、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人;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制度;
4、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再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
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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