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離婚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按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2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直接帶上相關材料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如果是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的,一方要求離婚的,那么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去法院起訴離婚的,需要準備好起訴狀和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般來說,在實際審判中,如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經調解無效后,就會準予單方的離婚請求。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里所說的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4、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公民的宣告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夫妻一方的失蹤,事實上已經不能履行其對于家庭、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已經沒有意義。在此種情況下,法院應準予其單方起訴離婚。
5、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6、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的。
單方起訴離婚費用:
1、案件受理費只是訴訟費的一種,是起訴時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2、起訴離婚的費用是交給法院,按有關規定,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由原告預交,由經法院對判定雙方負擔的比例。
3、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起訴離婚的費用,最后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起訴訟費的承擔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單方直接起訴離婚的流程有:
1、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離婚訴訟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3、開庭審理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最后依法判決。
4、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5、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6、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單方申請離婚可向法院起訴,提交起訴狀,起訴狀上寫明訴訟請求、訴訟理由;向法院提交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應當對案件先行調解,調解有效的,終止審理;調解無效的,法院會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客觀: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1)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2)審理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①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
單方面提出離婚只能通過起訴流程:1、要離婚的一方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2、法院審查所交資料之后決定是否立案。準予立案的,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法院受理案件后,告知原告等待開庭。4、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準予離婚的判決。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分為協議離婚,這種是雙方對財產、子女撫養權等達成了一致意見;還有一種方式就是起訴離婚,這種就是要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如果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同意,想要離婚的一方只能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