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
我們都知道公證程序能夠有效地加強法律效力,尤其是辦理遺產繼承程序的時候,我們可以將遺囑進行公證。那么,公證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公證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地方的公證處可能會為了某些原因增加或者減少某些手續,但是一般情況下,公證繼承的手續基本如下: (一)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 (二)由所有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前往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外,還應向公證處提交遺產的產權證明、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的,還應當提交遺囑。 (三)不繼承財產的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應當書面作出放棄繼承權的承諾或聲明。 (四)由公證機關制作繼承權公證書,證明繼承人擁有合法繼承權。二、遺產公證需要多長時間只要前期手續(提交材料)具備,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等可取(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同出具公證書。 如果想提高公證效率,作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準備與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三)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 (四)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五)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六)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七)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三、遺產公證必須所有子女到場嗎遺產公證不需要老人所有子女到場。 《遺屬公證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 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遺屬公證要求立遺囑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證員詢問立遺囑人時要求家屬等有利害關系的人回避,辦理遺囑的房間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錄音錄像設備的。子女如果到場也必然不能進入立遺囑的辦公室,因為遺囑在立遺囑人在世時是保密的,任何利害關系人在立遺囑人旁邊都會影響到立遺囑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是否自愿。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證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手續的相關知識,我們可以得知當事人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同時向公證機關提交相關材料。辦理好相關手續后,就完成了公證。
遺產繼承的一定要公證嗎
一般不需要公證,只有需要過戶的遺產是必須經過繼承公證的,其他的遺產,只要各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公證。遺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關于遺產繼承的是否一定要公證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遺產繼承的一定要公證嗎 1、遺產繼承一般不需要公證,只有需要過戶的遺產是必須經過繼承公證的,其他的遺產,只要各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的,可以不公證。遺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民事法律行為。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法律規定,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遺產繼承唯一法定繼承人還用公證嗎 1、在進行遺產繼承的時候,如果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那么也需要進行公證,公證主要是公證這個證明,如果戶籍在一個戶口本上就不用公證親屬關系,但是如果要辦理房產過戶的話就需要繼承遺產公證。 2、房產繼承需要公證處開據公證書以及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民法典》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是,繼承是從被繼承人去世以后開始的,有遺囑的執行遺囑,同時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若內容沖突,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繼承人虐待、遺棄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都會失去繼承權。若被繼承人不存在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通過第二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若第二順序繼承人也不存在的,其親屬也不能擅自處理被繼承人的遺產,該筆遺產將由國家進行保管。
繼承需要的條件如下:
1、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死亡事件的發生,繼承開始。發生繼承的前提為被繼承人死亡;
2、繼承的遺產應當為被繼承人個人合法的財產。不合法的財產、他人的財產當然不能繼承;
3、繼承人具有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并且沒有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5、需遞交相關資料。
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法定繼承: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的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2、遺囑繼承人應提交:
(1)前款中1、2、3、4、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2)被繼承人的遺囑;
(3)有遺囑執行人的,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4)公證人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上述證明、材料真實,齊備,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公證處予以受理、登記,并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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