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把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劃分為個人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合法的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首先必須遵循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一、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所有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不分其共同財產。
權利的平等并不意味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該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等等,具體處理時也可有差別。
2、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以及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適當給予女方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把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生理特點、家務負擔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比男子弱,更需要社會給予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的時候,要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財產的來源和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有所差別。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不久,或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難以認定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的,可按贈與處理。
5、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根據雙方住房情況以及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房屋的一半價值補償。
民法典 離婚財產分割 的規定是: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