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內容:,1.代位繼承發生的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未定遺囑,或者雖然留有遺囑,但該遺囑并未有效處分其全部遺產,即對于沒有遺囑的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或者遺囑未作有效處分的遺產,才可適用代位繼承。,2.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存在。如果被繼承人此亡時,被繼承人的子女尚生存的,即使是該子女隨即也死亡,亦應由其本人直接繼承遺產。,3.被代位繼承人必須是享有繼承權的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等。其他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兒媳、女婿、侄子、外甥等都無權代位繼承。,放棄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或者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提出。,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分析:享有繼承權的人已故,應當有其繼承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即享有代位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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