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程序:攜帶身份證和另一張結婚證,到辦理結婚證的民政局查閱婚姻登記檔案(登記時間超過5年的,可以移交當地檔案館),復印檔案,然后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辦理時間:順利半天。不是雙方都必須去,而是一方可以去,但所有需要的證據都要攜帶。補充證書的結婚日期與原證書相同。原證書全部丟失的,按原登記檔案內容補辦。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結婚證、 離婚證 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結婚證丟失后,雙方目前仍然為夫妻關系的,可以補領結婚證。
首先,需要找原結婚登記機關咨詢當年的結婚登記檔案在何處保管(一般應在區縣檔案館),然后,去具體保管部門申請出具結婚登記查檔證明;持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和三張3.5厘米×5.3厘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及結婚登記查檔證明,雙方共同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現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符合條件的,當場補發結婚證。
1、申請補辦結婚證的當事人應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或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能夠查找到檔案的可攜帶身份證、戶口簿、查檔證明進行補領,查不到檔案的可在原單位或街道開具證明后補領。
3、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