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何解除同居關系主要取決于同居關系中的雙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除了同居者之外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配偶,那么可以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如果雙方均無配偶,無須去法院辦理解除同居關系,自行協商解除同居關系即可,但是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如果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辦理解除同居關系,不限于因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范圍。,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如果同居期間經濟混同,雙方對共同購置的財產有爭議,首先要看當事人在同居期間有沒有對該財產進行約定,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會按照一般共有關系來處理,視為按份共有。,分配時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來確定具體的份額。,同居期間涉及到的財產,一定要明確好其用途和性質,保存好相關證據,如發票、轉賬記錄等,才能在日后出現糾紛時捍衛自己的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一)以協議方式解除:,同居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愿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系。,法院會受理因同居產生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什么是非法同居?非法同居,現在應當稱為——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非法同居的形式:1、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4、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二、2022年對非法同居處罰有哪些非法同居會引起以下法律后果:1、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2、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即重婚,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樣的罪名是屬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綜上所敘,非法同居一般是不會被處罰的,不過無過錯的一方可以提出離婚以及離婚損害賠償經;但若一方是已婚并且處于婚姻存續期間而以夫妻名義進行公開同居的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也就是重婚罪,就有可能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重婚罪是屬于不告不理的,也就是說需要由原告的起訴法院才會受理。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非法同居一、關于你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后,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構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法律分析:一、以協議方式解除:
同居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愿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二、以訴訟方式解除:
第一種情況: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
1、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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