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撤銷婚姻可以嗎
婚姻可撤銷的。
但需要滿足如下情形才可以撤銷:
1、雙方或一方因脅迫而登記結婚的;
2、雙方或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記結婚的;
3、一方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記結婚的。
一、脅迫婚姻的法律效力包括哪些
首先,我國規定的一項結婚條件是:必須是雙方的真實自愿。
如果是被脅迫而進行的登記結婚,那么就違反了我國對結婚條件的規定。
2、我國規定了,因脅迫而進行婚姻登記的,
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撤銷該婚姻登記。
當事人處以被非法拘禁狀態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被脅迫的婚姻被撤銷后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二、如何申請民政部門撤銷結婚證
民政局撤銷結婚證的,具體程序如下:
1、當事人以書面形式申請撤銷婚姻;
2、民政局初審后受理申請;
3、審查是否可撤銷;
4、符合撤銷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批準并發布撤銷決定;
5、將撤銷決定送達雙方,并公告撤銷決定。
申請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的條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5、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三、男生有精神殘疾能結婚嗎?
男生有精神殘疾雙方可以進行結婚登記,但是有前提條件,在雙方都知情并且都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登記結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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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婚姻的情形
婚姻受到法律的保護,一旦結婚了拿了結婚證,就是合法的婚姻關系。但你這知道嗎?有些婚姻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它們并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可能會被撤銷。那么,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是哪些?下面我給你主要介紹相關知識。 可撤銷婚姻的有關情形 (一)可撤銷婚姻的情形,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婚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可撤銷婚姻,是指因一方受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根據婚姻法,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三)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愿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即提起撤銷婚姻的主體只能是婚姻關系中的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但是申請撤銷婚姻,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受脅迫一方有申請撤銷該婚姻的權利。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該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情形 (一)首先,根據法律以及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應當在登記之日起1年內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在恢復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同時,權利人應當注意的是:該時間期限的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有關規定。 (二)其次,婚姻一旦被撤銷,則自始無效,這方面的規定與無效婚姻發生的后果是相同的,而且二者都是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 (三)最后,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利益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制度的一大特點,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的,是可以自由選擇結婚的,任何人不得強迫其他人進行結婚。
可以申請撤銷婚姻嗎
法律主觀: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 結婚 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 法院 請求撤銷該婚姻。 1、婚姻可以被撤銷嗎? 婚姻最重要的原則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脅對方結婚,被威脅一方被迫同意結婚的情況顯然違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撤銷該婚姻。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銷,主動權完全掌握在當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這段“被脅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強迫他們去撤銷婚姻,這和后面將要提到的“無效婚姻”有本質的不同。 只有存在脅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銷。在其他任何情況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銷。這里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參考法條:《 婚姻法 》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 2、如何申請撤銷婚姻?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該手續時,當事人必須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的 身份證 、 結婚證 。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的判決書。 另外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撤銷婚姻的申請,必須要在婚后1年之內,由被脅迫一方主動提出。之所以要規定這樣一個時間限制,是為了盡量維持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如果婚姻登記已經過了1年,受脅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 離婚 訴訟。也就是說,可撤銷婚姻締結時間只要超過1年,在法律上就會被視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參考法條:《婚姻法》第十一條。《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十一條。 3、婚姻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可撤銷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對可撤銷婚姻的處理程序非常簡單:只要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并且不涉及 子女撫養 、財產分配和債務問題的,就可以立即撤銷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如果涉及 財產分割 或者子女撫養等問題,當事人只能找法院解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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