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財產分割
我奶奶十多年前再婚了,之前奶奶的工廠給了她一套房子暫時租住,在婚后奶奶9000元買下了這個房子,又過了6年,這個房子過戶給了我,房產證上變成了我的名字,但是現在我奶奶的繼子把我和我奶奶告上法庭,要求評分這個房子,這個房子他們家沒出一分錢,現在卻來搶,請問有辦法么? 再婚后離婚的,參照首次離婚進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你奶奶的在婚后,買的的公有承租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經你奶奶的后老伴同意的情況下過戶給你,你可以撤銷的。但是本案中,要看和你奶奶再婚的老伴是什么時間去世的,如果當時你奶奶的后老伴,已經知道過戶的事情,未反對視為同意,那么現在你奶奶的繼子是不能要求分房子的。如果是在你奶奶的后老伴去世后才過戶給你,那么你奶奶的繼子是有權利提出分割財產的。
不用管 房子是你奶奶贈于你的 不必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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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財產分配
我媽在再婚以前有一套房子A,房產證上是我媽媽的名字。婚后繼父沒有房子,于是住到這所房子A。以后媽媽和繼父又買了新房B,房款大多數是媽媽出的,但B房產證的名字卻是繼父的。媽媽有兩個孩子,我和妹妹,繼父有一個兒子。請問,A房和B房的分配應該是怎樣的呢?二婚是結婚離婚或喪偶以后,再一次結婚。二婚再離婚和第一次離婚時一樣,個人財產不能分割,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再婚個人財產,通常是指再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即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也可稱為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在原則上是不需要分割的。再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有: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等。《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在司法實踐中,在財產分割時,如一方對夫妻感情上破裂有過錯,負有主要責任,即出現一方有婚外戀或重婚的行為;一方對他方有虐待遺棄的行為;一方好逸惡勞,有封建思想等等。則在分割財產時,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相對多分割一些財產,以體現對無過錯一方的保護和對過錯一方的懲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在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情況下
A房子還是你母親的婚前個人財產。B房子屬于你母親和你繼父的婚后共同財產各一半
解答完畢,祝好運!
補充:雙方可以協商處理的。能協商最好,畢竟你母親出錢多
房子A屬于你媽的,你和你妹有繼承權,如果你繼父的兒子與你媽形成撫養關系的話,他也有繼承權;房子B屬于你媽和你繼父共同所有,不論誰出的錢多。你和你妹妹、你繼父的兒子都有繼承權,但是具體分配很麻煩,還要看你和你妹妹和你繼父有沒有形成撫養關系,你繼父的的兒子和你媽媽形成撫養關系,然后分根據這些情況進行分配。
再婚家庭子女財產分割問題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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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在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時作出明確規定后指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包含了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其對財產收益貢獻的大小,夫妻雙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二、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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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再婚男女已具有一定的物質基礎,擁有數額不等的財產。在走入婚姻的同時,也將自有財產帶入了婚姻。但由于再婚家庭關系復雜,結婚時雙方對于財產沒有明確約定,導致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發生混同,再次離婚時會產生很大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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