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考慮。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是兩個概念,就一個繼承主體而言,適用轉繼承了的,就不會再有代位繼承,反之,適用代位繼承了的,也不會有轉繼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是不同的:
(1)二者發生的事實根據不同。代位繼承是基于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的事實而發生。轉繼承則是基于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的事實而發生。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即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也可以適用于遺產繼承。
(3)代位繼承人與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即包含被繼承人的一切法定繼承人。
(4)被代位繼承人與被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被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而被轉繼承人則不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可以包括一切合法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性質不同。轉繼承是一種連續發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轉繼承人實際上享有的是分割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而代位繼承是在發生法定情形時,代位繼承人基于其固有的代位繼承權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的法律制度。
(2)發生的原因不同。轉繼承是因為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而發生,而且被轉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應繼份是轉繼承的基礎,如果被轉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而不能獲得應繼份時,則不可能再發生轉繼承。
而根據代位繼承人的固有權性質,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以發生代位繼承,即使被繼承人的子女喪失繼承權也可以發生代位繼承。
(3)主體與客體不同。在轉繼承中,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無論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轉繼承人為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繼承人;而代位繼承的主體具有特定性,被代位繼承人為
被繼承人的子女,而代位繼承人為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卑血親,都是特定的。轉繼承只是對遺產份額的再繼承,而非繼承權利的移轉,故其客體應為遺產份額;而代繼承的客體是被代位人的繼承權,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應依此確定。
(4)適用范圍不同。轉繼承既可以適用于法定繼承,又可以適用于遺囑繼承;代位繼承因其性質決定,只適用于法定繼承
法律對轉繼承之后能否存在代位繼承沒有明確規定,在實務中,一般允許轉繼承中有代位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 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 繼承的遺產 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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