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爺爺的財產孫子有繼承權,且一般是通過代位繼承獲得遺產的。前述的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代位繼承的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爺爺可以設立遺囑提前安排名下房產,在爺爺去世后由孫子根據遺囑分配遺產。法律規定遺囑自由,公民可以將自己所有的財產用遺囑的方式表達自己的意思。爺爺用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給孫子時,遺囑的訂立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需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的有效要件是:1、立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2、遺囑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立遺囑人的個人財產;4、遺囑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5、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孫子根據遺囑繼承爺爺房產的行為一般稱為遺贈,孫子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爺爺沒有設立遺囑直接指定孫子繼承房產的,在爺爺的兒子、孫子的父親去世后,可以在適用法定繼承時,進行代位繼承。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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