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需要帶的證件如下:
1、雙方協議離婚的,憑雙方的離婚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2、若雙方進行訴訟離婚程序,則需要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及其他相關證據。
二、協議離婚的手續:
1、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
3、發《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
4、30天離婚冷靜期屆滿申請發給結婚證;
5、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6、登記、發給離婚證。
三、訴訟離婚的手續: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調解;
8、開庭;
9、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自愿離婚 要帶的證件有: (1)本人有效的 身份證 (可為有效的 臨時身份證 ); (2)本人有效的戶口證件(戶口本、 集體戶口 本人頁、戶籍證明原件); (3) 結婚證 或 結婚登記 查檔證明; (4) 離婚協議書 ; (5) 離婚登記 照片(每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 子女撫養 、財產以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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