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婚前財產是自己的
證明婚前財產是自己的方法如下:
1、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屬于個人財產;
2、當事人只需要提供財產是在婚前取得的證據,如產權證明、合同、轉賬記錄等證據,就能證明個人財產。
3、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證明辦理如下:
1、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3、別小看公證員制作談話筆錄這個過程,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兩周后當事人就可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了。
婚前財產證明資料如下: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綜上所述,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個人財產要怎么證明
婚前個人財產的證明方式如下:
1、可通過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證明;
2、通過婚前財產公證的方式證明;
3、對于不動產,可通過產權證書或者出資購買的時間來證明。
婚前財產的界定如下: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3、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婚前財產離婚后的分配如下:
1、婚前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那就一直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用參與分割。
2、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結婚后約定了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在離婚時就需要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個人財產證明怎么寫
我國實行的是所得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即在我國,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對于財產的歸屬做出約定的話,夫妻關系建立前的各自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如果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做出了明確約定的話就從約定。
個人財產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第18條和《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提交證據來證明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財產是婚前取得的證據。
男女雙方結婚前的財產,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結婚后,都屬于一方所有。這個財產的性質不會因為結婚年代的長短而發生變化,除非夫妻雙方對于財產的歸屬有了書面的重新約定。
由于婚前財產范圍的確定一般是按照登記結婚的時間來確定的,登記結婚前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登記結婚后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對于房產等不動產,由于我國普遍建立了登記制度,所以離婚時發生糾紛時,可以提交法定登記機關的登記證,以證明自己是婚前擁有了相關不動產的所有權。
而對于首飾、電器等貴重的動產,可以提交購買這些物品時的發票,因為發票上是有購買日期的,所以根據發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確定購買的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從而判斷財產的歸屬。
需要注意的是,在購買物品的時候,有的賣方給的不是發票而是收據,這種收據由于不是正規的票據,如果發生糾紛,而在庭審的過程當中,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該收據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采信收據,所以購買貴重物品時,要開立正規的發票。
(2)醫療費、生活補助費是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證據。
(3)財產明確歸一方所有的遺囑或贈與合同。
(4)物品屬于一方專用的證據。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了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建立而變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其還是屬于個人財產,另一方當事人是不能夠分割的。
在這種情況下,相應財產取得的時間就很關鍵。所以,在離婚訴訟當中,一定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財產取得時間的證據,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甲方(男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
乙方(女方):姓名、身份證號、籍貫、職業、住址、聯系電話等。
甲乙(夫妻)雙方經過平等協商,特對雙方各自財產歸屬做出約定,并進行公證:
第一條雙方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前及婚后各自名下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等)永久歸各自所有:
(1)男方婚前(后)財產:(財產清單)。
(2)女方婚前(后)財產:(財產清單)。
第二條各自名下財產因增值、轉讓等產生的利益亦歸各自所有,與對方無關。
第三條雙方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及獨立承擔,與對方無涉?;楹箅p方各自收入歸個人所有和支配,對方不得干預。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開支由雙方分攤。
第四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債務人有讓債權人知道本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債務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法院判定本協議另一方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該債權轉給償還方。
第五條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以及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屬個人特有財產,為該方自己所有。
第六條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第七條本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夫妻財產公證一般需要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書;
(2)夫妻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
(3)有關的財產證明;
(4)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財產公證可以避免因財產而發生糾紛,財產公證證明會對債務進行規定,債務人未履行該義務,導致法院判定本協議另一方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該債權轉給償還方。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資產證明
婚前個人存款怎么證明
婚前個人存款可以婚前財產公證進行證明。
證明時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財產具體分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后個人財產。
綜上所述,婚內財產協議可以自己寫?;閮蓉敭a協議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但是如果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人人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3、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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