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 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監護人 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 訴訟 。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密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于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二、監護人有哪些
監護人有如下:
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未成年人的兄、姐;
3.成年人的配偶;
4.未成年人的父母;
5.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單位或者組織。
三、監護人可以委托他人嗎
監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照護被監護人,即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現有監護人在一定期限內因故無法行使監護權的,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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