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釋二
對“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這是此次答復最大的亮點。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實踐中,非舉債方可以通過收集日常生活開支明細等證據,證明共同生活的實際費用以及說明無對外舉債之必要,從而將款項用途的舉證責任交由債權人和舉債人,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之目的。
民法典編司法解釋二:
對于各地法院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實踐中起了新的指導性作用,旨在糾偏法院對第24條簡單機械地適用,梳理后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對“是否用于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合理的舉證責任分配。這是此次答復最大的亮點。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舉債可以直接認定為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額舉債,則由債權人和舉債人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實踐中,非舉債方可以通過收集日常生活開支明細等證據,證明共同生活的實際費用以及說明無對外舉債之必要,從而將款項用途的舉證責任交由債權人和舉債人,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之目的。
2、堅持厘清債權債務的內部法律關系和外部法律關系以保護民事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
3、因投資虧損而產生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4、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非舉債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5、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適用第24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
6、未經審判程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不得直接在執行程序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二)的制定背景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從這一規定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夫妻財產共有制或者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但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應該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該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按照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的清償原則進行償還?!薄氨究钪械姆蚧蚱抟环剿摰膫鶆眨侵阜蚱抟环揭宰约旱拿x與第三人產生的債務,至于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在所不問,即無論是為子女教育所負債務,或個人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還是擅自資助個人親友所負的債務,都適用本款的規定?!边@就進一步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所負合法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般家庭擁有的財產數量和類型不斷增加,社會公眾的婚姻家庭觀念和家庭投資渠道也日趨多元化。風險投資、股票投資、房產、借貸、收藏等大額投資越來越普遍。這使得許多家庭的財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長,同時因投資而產生債務的風險也在不斷放大。
婚姻法和民法典有什么區別
民法典相對舊婚姻法來說,法律制度是更為健全的。首先新婚姻法充實了配偶之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國民法典當中有所提及。另外在民法典當中,修改了對禁止結婚疾病的條款,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還有家庭關系,財產分配等兩部法規的差別也比較大。比如,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從婚姻法上“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到民法總則中可撤銷婚姻,體現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顯了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權。對經過告知嚴重疾病,仍然選擇締結婚姻的當事人,可撤銷的婚姻與無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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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2017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全文
2017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全文如下:
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解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和離婚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一條明確規定了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同居關系涉及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同時,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這一規定對于保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當事人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條則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同時,列舉了三種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這些規定有利于保護婚姻家庭的健康和諧,防止輕率離婚的情況發生。
總之,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和離婚條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為婚姻家庭的穩定和當事人的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了什么?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臺了,主要針對彩禮應否返還、夫妻債務處理、住房公積金及知識產權收益等款項的認定、軍人的復員費及自主擇業費的處理等問題,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法解釋二?;橐龇ㄋ痉ń忉尪墓捕艞l。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全文沒有與新司法解釋沖突的地方,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補充規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國《婚姻法》第24條規定了夫妻之間債務方面的問題,現今最高院在原法24條的基礎上作出了兩條補充規定,婚姻法24條婚姻法解釋二的補充內容是與原婚姻法第41條相對的,規定了夫妻一方的非法債務并不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全文(補充條例)
根據我們法律的逐漸完善和補充,我們對法律都應該更有自信才是,不管什么時候,我們還是有必要了解法律的補充。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婚姻法 司法解釋二全文補充吧!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你還在為婚姻法解釋二而煩惱嗎?
第十三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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