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兩個人結為合法夫妻的唯一依據,雖然很多人在領完結婚證后就基本上不會再用到它了,可是結婚證依然在我們的生活里具有重要意義。
一、結婚證的意義是什么
1、依法受到保護的依據
在我國只有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的兩個人才能是合法夫妻,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共同生活甚至共同孕育子女的關系都不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因而結婚證就是我們在享受婚姻權利時的合法保障。
2有利于婚姻的穩定
雖然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兩個人感情足夠堅定,結婚證上的那一紙證明就毫無用處,但小編還是覺得再穩固的愛情和婚姻也難免會有沖動和摩擦的時候,所以結婚證就是兩個人在發生爭吵產生沖動時候的穩定器。結婚證是兩個人結為合法夫妻的唯一依據,雖然很多人在領完結婚證后就基本上不會再用到它了,可是結婚證依然在我們的生活里具有重要意義。
在我國只有在婚姻登記處登記領證的兩個人才能是合法夫妻,除此之外任何形式的共同生活甚至共同孕育子女的關系都不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因而結婚證就是我們在享受婚姻權利時的合法保障。
雖然很多人都認為只要兩個人感情足夠堅定,結婚證上的那一紙證明就毫無用處,但小編還是覺得再穩固的愛情和婚姻也難免會有沖動和摩擦的時候,所以結婚證就是兩個人在發生爭吵產生沖動時候的穩定器。
“我們已經共同生活八年了”
“我們已經有了夫妻之實”
“我們在老家辦了酒席”
“我們已經有了孩子”
難道這樣不算事實婚姻嗎?非得領個結婚證嗎?結婚證有什么用?
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結婚證,婚姻關系是否有效呢?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
法律上規定,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
即,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持續、穩定的同居),同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
法律上規定,由于沒有結婚證,且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這屬于普通的戀愛同居關系。
我國采取登記結婚制。也就是說,現在男女雙方結婚必須有結婚證,法律上才認可雙方婚姻關系的存在。
年輕人可能覺得只要雙方感情好,有沒有結婚證無所謂,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呢?愛你的終究是你的,不愛你的,拿個結婚證來綁住一個人,也留不住一個人的心,要結婚證有什么用呢?小葉子多多為此特定請教了律師。
結婚證的作用
結婚證是雙方婚姻關系的得到法律保護的憑證,除了能證明婚姻關系外,結婚證的用途很廣。具體如下:
財產方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買賣,還有房屋拆遷、過戶,遺產繼承、債權債務方面,需要用到結婚證。
子女方面:辦理生育登記、子女戶口、子女入學等方面需要結婚證。
出境方面:出境旅游、移民留學也可能需要結婚證。
婚姻關系證明方面:一旦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想要離婚,或者夫妻雙方發生糾紛,想要通過訴訟維權,必須拿結婚證證明原先的婚姻關系存在。如果有侵害到婚姻關系的行為,比如說重婚,也需要用到結婚證來維護合法權益。
毫無疑問,就算感情再好也需要領證。
結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他的作用遠不只是證明夫妻關系合法那么簡單,他的用處可大著呢!
可用于辦理各種業務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養老保險時需要提供結婚證戶口本等有關信息;辦理買賣房屋業務時也需要出示結婚證書的證件,否則也是不予過戶的;此外,異地落戶、移民留學、申請經濟適用房、申請低保補助、遺產繼承等等環節都需要結婚證才可成功辦理。
有助于為合理判案提供依據
有這樣一個案例,一男子利用舊時結婚證不能聯網查詢的漏洞,接連與4位女子登記結婚并生子,被發現后結婚登記證成為判案的重要證明材料。
因此,依法合規領取結婚證是兩人相處必不可少的一環。
現在回歸問題本身,擁有真感情還需不需要登記領證?問出這個問題的人,我也同樣想問你一個問題,既然兩人的感情不錯,那為什么不領證呢?是害怕被法律束縛?還是沒錢去領個證?
而且,退一萬步,現在兩人感情不錯,那能保證會一直幸福下去嗎?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人,都是會變的,而且誰也不能保證一輩子。就比如趙麗穎與馮紹峰,在一起后沒多久就官宣結婚,不久后寶寶又出生,誰能說他們沒有之間沒有真感情呢?官宣結婚時羨煞多少旁人,官宣離婚時就能驚呆多少路人,明明不久前還傳出兩人蜜月旅游被拍。
愛情這事兒沒人說得準,領取結婚證書在有了一層法律意義上的維護后,雙方在做一些違背風序良俗的事情時還能有所顧慮。
因此,符合國家要求的領取結婚證的法定條件后就領證吧!別猶豫!為愛情鎖上一道枷鎖,長長久久幸福下去吧!
法律分析: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對于事實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時期,我國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和主張。對于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前,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受法律保護。但《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屬于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即對事實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認主義。我國民法典規定,男女雙方必須經過合法的婚姻登記并取得結婚證,才確定合法的夫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其次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只有在補辦登記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是不承認事實婚姻效力的。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這一規定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必須雙方同居時即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規定顯然放寬了對認定事實婚姻的條件。其次,補辦結婚登記是同居關系合法化的必要條件,其效力追溯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對于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同居期間的財產適用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對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沒有約定者,適用夫妻共同財產制。被認定為同居關系的,同居期間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同財產,該期間雙方各自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為雙方個人財產,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無論是哪一種關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與對方的財物,按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應根據雙方同居生活時間的長短,對方的過錯程度以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返還。
事實婚姻關系的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居關系的雙方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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