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手續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收養手續需要以下材料: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包括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收養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證明怎么辦理
收養證明辦理程序如下: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辦理收養養證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綜上所述,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領養孩子需要具備什么材料
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材料具體如下:
1、收養人要提交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要提供結婚證。其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3、收養人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或者不孕癥、不宜生育癥夫婦抱養孩子申請審批表;
4、收養協議、收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收養申請書以及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帶齊材料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
收養領養孩子需要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而對于子女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不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周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于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
綜上所述,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許收養,勢必對家庭關系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于收養制度的宗旨的。此外,還對收養人做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孩子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現實中,領養孩子其實是與收養孩子是一回事。只不過人們習慣上喜歡叫領養孩子。在我國想要領養孩子的,必須按照要求辦理相關的領養登記手續,收養孩子需要辦理哪些手續?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收養孩子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民法典》規定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在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撫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四、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五、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同時,還需帶收養人(男、女雙方)和被收_人一寸大頭像各一張,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全家福(兩寸)照片一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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