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
一、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
1、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具體如下: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繼承需要什么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的及其復印件;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資格的證明;
3、被繼承房產的產權證明;
4、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5、法定繼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證明及親屬關系證明;
6、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親屬關系證明;
7、公證人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方法:1、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前述近親屬共同取得,其性質為共同共有。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的;2、如果賠償協議中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及其他費用;3、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在前述近親屬中平均分配。當然,各近親屬當然有權利放棄或轉讓。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繼承法》第10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分配如下:
1、撫養費應歸被撫養人所有;
2、扶養費應歸被扶養人所有;
3、贍養費應歸被贍養人所有;
4、喪葬費應歸喪葬事宜的出資者或操辦的近親屬所有。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流程一般如下:
1、確定事故責任方:交通事故發生后,需要通過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方。一般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方和事故責任比例;
2、確定賠償金額:根據事故責任方和事故責任比例,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包括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家庭損失和精神損失等;
3、確定賠償款支付方式:根據被害人的家庭情況、收入狀況、贍養義務等因素,確定賠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比例。賠償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確定賠償款分配比例:一般來說,被害人的家庭成員可以按照法定繼承權順序分配賠償金,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但是,具體的分配比例還需要根據被害人的家庭情況、收入狀況、贍養義務等進行綜合考慮,以達到公正合理的目的;
5、簽訂賠償協議:當事人在確定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和分配比例后,需要簽訂賠償協議。賠償協議一般要經過當事人的協商和律師的審核,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綜上所述,責任方需要按照賠償協議的約定,履行賠償義務。如果責任方不能履行賠償義務,被害人的家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死亡賠償金按什么原則分配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是: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20年計算。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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