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關于離婚財產一般如何分割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離婚財產一般如何分割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4、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時對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該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離婚時,不愿意再參與公司經營的夫妻一方可以轉讓其股份以獲取轉讓對價。當然,一方轉讓股份給股東以外的人必須過半數股東同意。夫妻雙方也可以就股權重新確認,在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把變更后的股權登記在股東名冊上。 在上文我們主要介紹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和離婚財產、債務具體分割辦法。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離婚夫妻能就離婚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最好,如果不能可通過訴訟解決,法院便會依法判決。
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夫妻離婚了財產如何分割就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在法律上來說除了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生活后共同產生的財產都需要進行分割。夫妻雙方如何保證自己的利益呢?下面就來詳細談談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分割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凈資產及債權、債務的清算。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一旦作為公司的出資,就跟這個公司的財產混合一起成為一個的企業財產、并因公司的運作而產生了公司的盈虧。在彼此的夫妻關系終止后、公司解散、清算前、很難分清在公司財產中到底有多少屬于有待分割的夫妻生產、經營性財產。只有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對公司資產、負債進行審計才能界定兩者的區別但這樣做肯定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在夫妻財產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對證據的認定問題。由于公司財產較多負責經營的一方往往會轉移財產、或者使公司“遺留”大量債務,并提供大量證據有的包括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二、離婚了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分割夫妻財產時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這個原則既反映《婚姻法》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彼此間的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承擔彼此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保護未成年人們的合法財產的權益。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進行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可以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如果在對夫妻的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法院在對彼此的共同財產生活資料來進行分割時,要可能滿足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使用出這件東西使用價值。不可以按實際需要和有利效用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夫妻離婚后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后財產有四種分割方法:
1、一般均分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對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
4、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如果雙方在離婚時已達成調解,那么可以自行約定分割。
婚后財產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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