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書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遺囑公證的辦理是由遺囑人住所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辦理遺囑公證時,申請人需要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立遺囑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遺囑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遺囑書、遺囑公證申請書等。公證處收到材料后會進行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審查無誤后,公證處對遺囑予以公證。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申辦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法律客觀:
《遺囑公證細則》第七條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二)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三)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去公證處立遺囑需要帶什么資料
法律主觀:
當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戶口簿或居民 身份證 ;已出境的,提供護照或有效旅行證件、通行證的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應提交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 遺囑 涉及的財產清單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遺囑書。 4、 遺囑公證 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應包括:遺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居所地、家庭狀況、工作單位、遺囑涉及的財產狀況等); 5、其他認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二 、公證遺囑需要哪些手續?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 證人 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準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對于公證遺囑,必須要通過公證的方式訂立,否則的話直接導致該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而除此之外的其他遺囑,按照相關規定訂立了之后,并不要求必須進行公證,這也不會對遺囑的效力產生什么影響。然而辦理公證遺囑,一方面需要先搞清楚要準備什么材料,另一方面自然也要對辦理了手續有一定的了解才行。
法律客觀: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公證處辦理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材料
第一,被繼承人與繼承的身份關系證明,以及身份證明;第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第三,遺產所有權證明;第四,如果有遺囑提供遺囑;第五,當事人需要親自去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一、辦理遺產繼承公證要多長時間
關于遺產公證,只要前期手續具備,在公證處辦理公證,能夠立刻取得,也即當場出具公證書。如果審查需要補充材料等,會在受理后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如果想提高公證效率,作遺產繼承公證當事人須準備與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法定繼承,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法定繼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二、遺囑繼承公證需要什么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以下這些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三、沒有戶口過世的人的房產怎么過戶
自然人死亡后財產權消滅遺產繼承開始,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按法定,所有權轉移不與被繼承人身份權消亡沖突。所以,過戶去世的沒有戶口的人的房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即可,包括一下流程: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五)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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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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