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婚前財產是不需要分割的。婚前財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同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對婚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夫妻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婦二人離婚的時候,夫婦結婚后的共同財產能拿出來分割,可是對于二人婚前的財產能拿出來分割嗎?法律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規定呢?以及如何去保護個人的婚前財產呢?下面就不妨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要點吧!
一、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婦另一方的財產另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婦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之中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婚姻二人對婚前的財產沒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咨詢,有些情況下要是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婦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另一方生活困難,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二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另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離結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財產分割咨詢,離婚時,另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權或者房子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子的所有權。
二、婚前財產怎么保護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結婚后才實際占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婦另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結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結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 定為另一方婚前財產。
2、夫婦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另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結婚后由二人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子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 經過4年,可視為夫婦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婦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既不符合結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另一方的婚前財 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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