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公租房如何處理
關于離婚公租房的處理方式一般為如下:
1、若是一方在婚前申請獲得的公租房,則一般由婚前申請獲得的一方繼續承租;
2、若是婚后申請獲得的公租房,一般雙方都有公租房的承租權。若此時雙方都主張繼續承租,先由雙方進行協商,由繼續承租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經濟補償;
3、若協商不成,一般情況下,會優先考慮如下因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照顧無過錯一方。
離婚后房屋拆遷怎么分
1、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此種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被拆遷房和安置房的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被拆遷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安置房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租房離婚后怎么分配
法律分析:公租房是屬于國家的承租人是沒有產權的,所以不能將這個房子進行分配。公租房和離婚分配是沾不上關系的,夫妻離婚的時候分配的房產是夫妻共有的財產,而公租房不屬于夫妻之間的財產,所以不能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公租房離婚后怎么分配
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沒有房子的產權,法院只會判決由哪一方繼續使用,不會涉及到房子的產權問題。因為法院也沒有權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承租的公租房,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均享有承租權。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雙方還居住在一個屋檐下,難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
至于另一方可以適當的補償,補償數額在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一般都由主神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主要的還是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當然,在生活中,針對收入都不高的雙方,將房屋的承租權判給一方,另一方的生活將會受到嚴重影響,這種情況還是會將房屋的承租權判給雙方,在判決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各自使用居住的房間面積大小
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時,一般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將房屋的租賃權歸一方享有: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撫養子女是一件艱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賃權時,首要考慮的就是撫養孩子一方的利益
2、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實際生活中,女方總是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公租房離婚后怎么h分割
離婚公租房一般不能分割。因為公租房不屬夫妻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可處分的財產范圍,但若夫妻已經購買該公祖房的,則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何分割?
離婚公租房分割時,雙方可以協商,就公租房由誰繼續居住達成協議。在達成協議時,可以簽訂一份公租房分割協議書,確定由哪方居住。居住年限是多少,并對另一方如何補償。
二、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如何分割?
離婚時;當事人對公房的使用、承租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處理。此時,離婚公租房怎么分割呢?首先,需要確定離婚哪方有繼續承租的權利,然后根據承租權一方的意愿進行處理。因此在分割時,一般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①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②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③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④照顧無過錯一方。對于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
一、離婚公租房分割
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沒有房子的產權,法院只會判決由哪一方繼續使用,不會涉及到房子的產權問題。因為法院也沒有權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承租的公租房,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均享有承租權。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雙方還居住在一個屋檐下,難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時,一般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將房屋的租賃權歸一方享有: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撫養子女是一件艱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賃權時,首要考慮的就是撫養孩子一方的利益
2、男女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實際生活中,女方總是處于一種弱勢的地位,從保護女性的角度出發,照顧女方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
至于另一方可以適當的補償,補償數額在法律上并無明文規定,一般都由主神法官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主要的還是考慮當地的生活水平,夫妻雙方的收入水平。
當然,在生活中,針對收入都不高的雙方,將房屋的承租權判給一方,另一方的生活將會受到嚴重影響,這種情況還是會將房屋的承租權判給雙方,在判決時會根據實際情況分割各自使用居住的房間面積大小。
二、購買的公租房,離婚如何分割
已經購買的公租房,在離婚時如何分割要看房屋的產權是哪方的。
1、如果是婚前一方購買,且將產權登記在購買人名下的,視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如果另一方支付了部分房款的,這部分房款就會被視為,由獲得房屋的一方給予補償。
2、如果是婚后雙方以共同財產購買公租房,取得產權的。不論房產登記在哪方名下,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公租房政策特征
公共租賃住房作為有別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尚無一個內涵統一的明確界定。分析《指導意見》中對于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要求,比較各地方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中對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公共租賃住房呈現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權是得到《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一致確認的一項基本人權?!吨笇б庖姟芬裁鞔_指出,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培育住房租賃市場,滿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由此可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是我國政府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種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賃住房不是在房地產市場中自發生成的,而是由國家推動出現的,是國家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為設計的新型住房類別,因此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尤其是發展初期,只有在國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發展軌道。同時,基于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特質,國家也有責任通過政策支持來推動公共租賃住房的發展。對此,《指導意見》專設“政策支持”部分,從土地供應、國家投資、稅收優惠、金融支持方面給予公共租賃住房發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賃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賃住房與經濟適用房的最大區別。經濟適用房是為目標群體提供的低于市場價格的產權住房,而公共租賃住房則是向目標群體提供適當的租賃住房來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專業性。這是公共租賃住房與個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區別。傳統的個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產權者自住,而公共租賃住房不論是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還是通過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方式籌集的房源,都不是為了自住,而是專業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應群體廣泛性。在我國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應對象是最低收入群體,經濟適用房的供應對象是中等收入群體。而《指導意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將新就業職工和有穩定職業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供應范圍。部分地方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群體則更加廣泛,如上海將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由戶籍人口擴大為常住人口,并且不設收入限制。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租房是屬于公共租憑的房子,是不歸誰的,因此,在離婚之后就要雙方協商怎么居住,而不是怎么分割,不是自己的房子任何人都不能有分割的權力,所以,在對于這種情況雙方一定要了解清楚,好好的協商對于大家來說都是可以和平解決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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