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需要提供的證據有:
—、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米料。
四、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
七、財產清單。
八、雙方經濟狀況。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痉梢罁?/p>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單方離婚訴訟的,要準備7種資料。包括:1、提起訴訟離婚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2、結婚證;3、起訴狀;4、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5、其他具有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比如:家暴、遺棄、虐待、賭博、吸毒等;6、夫妻共同財產相關證明材料。比如:工資單、房產證等;7、關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證明。
單方起訴離婚的流程是這樣的: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并且提供起訴狀的副本;
2、立案,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作出立案決定,并且告知當事人;
3、審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后,會告知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庭審;
4、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案件進行調解;
5、判決,調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審理的結果作出相應的判決。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以下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后環節?;橐龅怯洐C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據起訴離婚需要準備以下證據:
1、雙方的身份資料,包括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原件核查交復印件。
2、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比如說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等。
3、關于子女情況的證明。
4、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等證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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