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怎么離
異地離婚是現代社會非常普遍的一種離婚方式。很多人可能因為工作、生活等原因,無法在同一地方生活,也有些人因為夫妻關系破裂而需要分開。如果你面臨異地離婚的情況,那么就應該了解具體的操作流程。
協議離婚也就是登記離婚,在雙方自愿離婚的情況下,共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根據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自愿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任何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所以,如果想要通過協議離婚,需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
訴訟離婚因異地無法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的,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離婚,即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
離婚訴訟案件,法院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般情況下,被告住所地(戶籍所在地)的法院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但一方離開住所地,或者雙方分居后,不知道對方居住地的情況常有發生,所以法律對于夫妻異地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有特殊規定。
①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方或雙方居住在國外的情況一方或雙方居住在國外,夫妻離婚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規定如下:
①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在國內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②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案例:樸某與陳某在韓留學期間相識,在中國駐韓國大使館登記結婚,現均生活在韓國。婚后雙方感情不和,樸某向其原住所地中國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陳某則認為,自己作為被告,應由其原住所地中國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管轄。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中國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中國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但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此,中國吉林省東遼縣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③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
1.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總結:
只要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和程序,和當地法院進行充分的溝通,以及與另一方進行充分的協商和溝通,就可以成功完成異地離婚。我們都應該盡量以和平的方式結束婚姻關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紛爭。
怎么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者在時間周期、經濟成本、流程程序、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差別。兩種離婚方式各有優缺點,分別適用于不同情形下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在訴訟離婚中,由于專業律師和法官的介入,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約定明確、不易產生爭議,離婚后再發生糾紛的概率相對更低。
1、時間周期不同
訴訟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普通程序審限3個月;特殊情況審限可延長。
登記離婚: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制作離婚協議,目前有離婚冷靜期30天的規定,民政局審核通過相關必備材料(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兩張兩寸單人照片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時間在31天到60天之間。
2、經濟成本不同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涉及訴訟費,房產等相關評估費等,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登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目前不收費。
3、程序不同
訴訟離婚:經過立案審查、訴前調解、案件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等程序;
登記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離婚:法院調解及裁判文書具有強制效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則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基礎上形成,對雙方有約束力。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離婚需要經過系列程序,主要包括確定管轄法院、立案、開庭審理、判決、執行,但并非每個案件都經歷所有程序。
離婚訴訟管轄法院:通常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
開庭審理: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雙方當事人進行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判決、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一、確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離婚訴訟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住所地一般是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滿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公民住院就醫的除外;
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在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被告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采取強制措施、監禁的,向原告經常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則為戶籍所在地)。
夫妻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立案申請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當事人圍繞具體訴訟請求,準備相關材料。
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立案,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1、訴前材料準備
圍繞具體訴訟請求,一般需要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
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存在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需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相應財產相關的證據材料或線索。
2、提交立案申請
立案可以通過線上、線下、郵寄等方式進行。線上方式如電子訴訟平臺等,線下方式是指直接去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郵寄方式是指將立案材料郵寄到法院指定地址進行立案申請。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于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應當一律接收、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則予以釋明。
法院立案部門登記并接受材料后,如原告同意調解的,法院必須對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組織調解。
如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未取得成功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告知原告限期補正,補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4.答辯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屬于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舉證質證;
3、法庭辯論;
4、最后陳述;
調解貫穿離婚案件的全程,開庭前法官可以再次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仍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雙方當事人需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無特殊情況,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親自參加庭審,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
四、法院判決
在法院判決之前,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由法院裁定是否準許。
原告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按撤訴處理后六個月內,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不得再次起訴離婚。
在案件進入該階段后,雙方當事人仍可以針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申請法院調解。經調解和好的,人民法院記錄在案;經調解離婚的,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進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
當事人簽收判決書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限,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判決不準予離婚且沒有上訴的,原告可以在六個月之后再次起訴離婚。
五、申請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異議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不需要再領取離婚證。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在離婚判決書未生效期間,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訴訟離婚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證明婚姻關系的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夫妻一方過錯的證據、夫妻共同財產及夫妻債務的證據、家庭住房情況的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因此,夫妻一方在起訴離婚時,針對相關訴訟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法性,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一、證據概述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并且,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偽造或毀滅證據都是違法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二、證據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材料
1、身份關系證據材料
(1)能夠證明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戶口本等;
(2)能夠證明子女情況的證據,如出生證明、獨生子女證、戶口本等。
2、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
(1)第一次離婚判決書、筆錄等相關法律文書,證明雙方感情破裂;
(2)分居的相關證據:
a、租房合同,付房租的轉賬憑證如銀行流水、與房東的微信對話、微信(支付寶)轉賬憑證,所在小區出入證等能夠證明實際居住地的證據;
b、如在父母、朋友家借住,可提供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出具的居住證明(需寫明自何時開始在居住地居住,證明雙方分居情況);
c、聊天記錄等,證明雙方已經形成實際分居狀態等。
(3)如雙方曾經起草離婚協議書,可提供的證據包括:
a、雙方商議離婚協議書內容的相關證據,如微信、電郵、視聽資料等;
b、說明離婚協議書商議的結果,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等。如起草的離婚協議書,微信、郵件往來、視聽資料等。
(4)如有報警、社區調解、親朋調解的,需提供相應證據:
a、雙方因家庭矛盾或家庭暴力或家庭糾紛反復報警,需提交報警日期、報警人、報警電話、接警人姓名、出警派出所名稱,派出所出警記錄等,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共同生活;
b、社區等組織介入調解,需提交社區名稱、調解時間、社區調解記錄等材料;證明雙方已經尋求外力幫助和好,但是無任何效果;
c、親朋調解,對于雙方父母、親朋、婚姻介紹人介入調解,但是無效的,需提交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材料;證明雙方無和好可能。
(5)證明對方存在惡習,需提供相應證據:
a、嫖娼,被查處的相關證據材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證據;
b、酗酒,因酗酒被送醫、服藥、戒酒診療等證據。如因酗酒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c、賭博,如提供賭博網站登錄賬戶、密碼、賬戶信息、欠債、還款、被警方處理等證據;
(6)對方受過刑事、行政處罰等,需提供相應文書證明。
(7)證明對方過錯責任,包括以下情形:
a、重婚、婚外同居,如對方與婚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舉辦婚禮,有非婚生子女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b、家庭暴力,如因家庭暴力就醫的資料、報警記錄等。
(8)其他可提供的證據材料:
a、證明對方性格不合、心態扭曲等其他證據材料,視情況而定;
b、相應診斷證明:如患有抑郁癥、重大疾病等,證明一方可能受到傷害的危險緊迫性或己方存在不適宜離婚的情形。
3、有關子女撫養的證據材料
(1)爭取子女撫養權的,爭取撫養權一方可以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a、收入證明,要求有單位蓋章,經辦人簽字;證明起訴離婚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提供工資卡的流水。
b、居住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
c、本人學歷證書、獲獎證書等。
d、盡心撫養、教育、陪伴孩子等視頻、照片等,記錄陪伴照顧孩子、為孩子提供穩定良好成長環境的育兒筆記等。
e、給孩子購買用品的網購截圖、發票、小票、收據等;為孩子購買保險的所有保險合同。
f、帶孩子去醫院看病就診等記錄,如孩子疫苗注冊記錄,孩子就診就醫的記錄,打疫苗的本上簽名是我方及親屬等,看病的收據、發票等,證明我方盡心盡力照顧孩子生活的各方各面,在孩子成長過程中傾注了全部的精力。
g、離婚協議書中對子女撫養權的約定。
h、生育兩個孩子的,提供兩個孩子在一起的親密照片、嬉戲玩耍視頻。證明兩個孩子密不可分,應該一起生活、一起成長。
i、本人父母表示愿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的承諾書(要求父母手寫,雙方簽字,內容是父母有能力并且愿意協助我方撫養孩子等)。
g、其他證明本人撫養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
k、對方不宜撫養照顧孩子的證據資料,如有不良惡習、實施家暴、素質低下、不承擔家庭責任、不照顧孩子,患嚴重疾病無法自理等。
l、女性生育孩子時是否有危險,是否承受極大風險生育子女,醫院簽署的風險告知書、提示書等。
(2)請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的證據材料
a、孩子生活的費用分類,可按月、季度、年度等進行計算和支付。一般包括日常生活支出、義務教育等、度假(出游)、看病(基礎疾病固定花銷、體檢、日常看病)等;
b、對方年收入匯總、含獎金、公積金等。
4、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
(1)證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證據材料
a、房產相關證據材料:
(a)房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契稅、住房維修基金票、中介合同、中介費發票等;
(b)涉及到貸款,需提交貸款合同、貸款還貸明細(含貸款年限、月還貸金額、本金、利息數額、剩余貸款本金等);
(c)涉及到父母等人出資、己方出售住房后換房、婚前財產出資等,需提交出資證明、原房產出售證明、能夠證明是婚前財產的證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d)是否為政策性住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e)是否為軍產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或或辦理更名過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f)是否為央產房,是否使用工齡、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是否符合上市交易審批條件,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
(g)購買價格、現價值(隨時關注):
(h)是否接受或申請房產評估。
b、車輛相關證據材料:
(a)行駛證、登記證(大綠本)、
(b)婚前購買婚后置換/婚內購買:婚前車輛婚后置換需提交置換證明;
(c)購車發票;
(d)購買價值/現價值。
c、存款、理財相關證據材料:
(a)己方銀行交易明細,理財可申請銀行出具相應的明細;
(b)需要調查對方存款、理財的,需提交存款/理財所在銀行、賬號、開戶行等必要信息。
d、公積金相關證據材料:
(a)公積金查詢明細;
(b)需要申請調取的,需提供對方所在單位、明確調取時段。
e、公司股權相關證據材料:
提供公司名稱和相關的工商登記資料等
(a)有價證券;股票、期貨相關證據材料:
開戶機構具體名稱和賬戶相關的流水等。
(b)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相關證據材料:
商業保險保險單、保險類型、支付的保險費和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現金價值等證據資料。
f、名貴手表、奢侈品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誰掌握;
(b)購買價值、現價值。
g、家具、家電相關證據材料:
(a)品牌、型號;
(b)發票、付款情況、購買價格、現價值;
(c)制作小額財產清單。
h、知識產權收益等相關證據材料,如實際取得專利權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i、古董字畫、收藏品相關證據材料:
(a)價值、保管情況;
(b)特征、購買獲得過程、特征;
(c)發票、支付憑證。
j、貴重金屬(金條、金器)相關證據材料:
(a)(a)購買時間、地點、價值
(b)保管情況;
(c)發票、支付憑證。
k、企業年金相關證據材料。
l、繼承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m、接受贈與所得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n、海外資產相關證據材料。
o、其他需要分割的財產相關證據材料。
(2)、可能影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的因素包括:
a、對方過錯;
b、己方過錯;
c、財產取得的方式;
d、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和撫養費的支付;
e、是否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資料。
5、證明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
1、債權相關證據材料
(1)對外出借的時間、地點、原因;
(2)債務人姓名;
(3)出借方式和金額;
(4)償還情況。
2、債務相關證據材料
(1)對外欠債的時間、地點、原因相關證據材料;
(2)債權人姓名相關證據材料;
(3)欠款方式和金額相關證據材料;
(4)償還情況相關證據材料。
6、其他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證據材料
四、注意事項
1、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之前應注意確認是否有進行證據保全的必要。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2、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且需要提供其他證件對該復印件予以印證,否則可能不能作為有效證據。
證據材料涉及微信、短信、錄音等音頻、視頻證據材料的,當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原始載體,即進行錄音、拍照、拍攝的手機、錄音筆等;故存儲在電腦、微信、手機等載體內的證據材料都不得隨意刪除、備份、剪輯,否則提交的證據材料可能不被法院采納。
證據取得方式及程序應合法,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于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視聽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時,要求視聽資料的取得過程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如隱私權等。
3、證據材料涉及銀行賬戶內的大額存款、理財時,當事人在變動前要與律師進行溝通,如隨意處置,可能涉及到擅自揮霍、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離婚訴訟依法應當交納的費用。
離婚訴訟的收費標準可分為案件受理費用的收費標準、案件申請費用的收費標準以及其他與訴訟有關費用的收費標準。
通常情況下,交納訴訟費用是離婚訴訟立案、審理、判決的必要條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預先繳納一定費用。當事人不繳納或者未按時繳納訴訟費的,視為撤訴處理,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一、收費標準
1、案件受理費交納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6)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7)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2、案件申請費交納標準
(1)執行申請費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保全申請費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二、費用負擔
1、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綜合考慮離婚案件雙方情況的基礎上決定。
2、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3、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4、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后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5、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6、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7、依照特別程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
8、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
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9、申請保全措施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三、交納退還
1、案件受理費
(1)受理費的預交
離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上訴人預交。
(2)受理費的變更
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數額,案件受理費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a、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增加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補交;
b、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前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按照減少后的訴訟請求數額計算退還。
(3)受理費的交納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4)再審案件受理費的預交
依照法律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2、案件申請費
案件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請費依法不由申請人預交的,執行申請費可以在執行后交納。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的費用,以及當事人復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交納。
3、費用的退還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四、費用救濟
1、當事人的異議
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但可以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異議。
當事人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出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院長申請復核。復核決定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決定訴訟費用的計算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請求復核。計算確有錯誤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更正。
2、司法救助
(1)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
起訴離婚怎么離?
你好訴訟離婚是指夫妻一方以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予以調解或判決的離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認定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具體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
一、區別差異
訴訟離婚和登記離婚兩者在時間周期、經濟成本、流程程序、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差別。兩種離婚方式各有優缺點,分別適用于不同情形下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在訴訟離婚中,由于專業律師和法官的介入,雙方所達成的離婚調解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都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而且約定明確、不易產生爭議,離婚后再發生糾紛的概率相對更低。
1、時間周期不同
訴訟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審簡易程序審限為3個月,普通程序則是6個月;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的,二審普通程序審限3個月;特殊情況審限可延長。
登記離婚:雙方達成意思一致,制作離婚協議,目前有離婚冷靜期30天的規定,民政局審核通過相關必備材料(雙方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兩張兩寸單人照片和一份離婚協議)。辦理時間在31天到60天之間。
2、經濟成本不同
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涉及訴訟費,房產等相關評估費等,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登記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目前不收費。
3、程序不同
訴訟離婚:經過立案審查、訴前調解、案件受理、開庭審理、判決等程序;
登記離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離婚:法院調解及裁判文書具有強制效力,如一方拒不履行,則對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在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基礎上形成,對雙方有約束力。協議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離婚協議發生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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