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如果沒有公證有效嗎
法律分析:有效的。只要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處分的財產是自己的合法財產;且遺囑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公證也是有效的。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不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遺囑未公證也可以有效,遺囑有效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二、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五、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遺囑只要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就有效,只有公證遺囑才必須公證。關于遺囑不公證是否有效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遺囑不公證有效嗎 1、遺囑只要符合遺囑的有效要件就有效,只有公證遺囑才必須公證。 2、遺囑的有效要件 遺囑的有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附和法律的規定。遺囑的形式若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就不能有效。這里所說的遺囑有效要件,僅指遺囑有效的實質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相比較于《繼承法》第17條規定的遺囑形式,《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遺囑”形式。 (一)自書遺囑 1、《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27條規定:“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3、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由于人們在長期的書寫過程中會形成自己獨特的書寫習慣,而自書遺囑是由遺囑人親筆手寫全部遺囑內容,可以通過對筆跡進行識別的方式來認定遺囑的內容是否由遺囑人書寫,因此自書遺囑既不要求遺囑人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也不要求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在自書遺囑中,盡管遺囑的內容可能確實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但是如果沒有簽名,無法判斷遺囑人只是書寫了草稿還是作出了最終決定,因此沒有簽名的自書遺囑無效。 (二)代書遺囑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遺囑 1、《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2、該遺囑形式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種法定遺囑形式,根據上述規定,打印遺囑有效成立須符合下列要件: (1)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須符合《民法典》規定的資格、數量、在場見證等方面的要求。 (2)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當遺囑有多頁時,如果僅在一頁簽名,其他頁的內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換。如果遺囑人、見證人只在遺囑最后一頁簽名,沒有在每一頁簽名,則不能認定打印遺囑有效。 (3)要注明年月日。 (四)錄音錄像遺囑 1、《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錄音錄像遺囑分為錄音遺囑與錄像遺囑,錄音遺囑是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并用錄音的方式記錄而形成的遺囑。錄像遺囑是遺囑人表達遺囑內容并用錄像的方式記錄而成的遺囑,遺囑人在表達遺囑內容是可以通過口述的方式同時記錄其聲音,在特殊情況下無法用口述方式的,例如遺囑人為聾啞人的,可以通過打手語的方式表達遺囑內容。無論采取那種形式,遺囑人在錄音錄像中都應該親自表達遺囑內容,不能由他人轉述。 (五)口頭遺囑 1、《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危急情況主要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災害或者意外等緊急情況,隨時有生命危險而來不及或者沒有條件立其他形式的遺囑。處在危急情況中的遺囑人在立口頭遺囑后死亡的,如果遺囑符合口頭遺囑的形式要件,口頭遺囑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考慮到口頭遺囑的內容完全依靠見證人的表述證明,準確性與證明力低,容易發生糾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在世并且能夠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該口頭遺囑失效。如果遺囑人沒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遺囑而死亡的,視為被繼承人未立遺囑,其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分配。 (六)公證遺囑 1、《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2、公證遺囑的有效成立除了需要遵守《民法典》關于遺囑效力的規定以外,還需要遵守我國有關公證的法律規定,司法部頒布的《遺囑公證細則》對設立公證遺囑的程序作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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