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配偶得了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
需要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夫妻才能解除婚姻關系。根據相關規定,一方在夫妻共道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內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如果容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期間進行訴訟審理。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即使在其清醒時。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被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不能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離婚的注意事項
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維護家庭穩定,《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設置“離婚冷靜期”的條款。等待三十天,三十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都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協議離婚未達成。若均未撤回離婚申請,則進入下一步。
在接下來的三十天內,雙方要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如果在這第二個三十天內,雙方沒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可以和精神病人離婚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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