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派出所申請保護令
被家暴的對象可以通過本人,或者自己無法申請的時候,由近親屬和婦聯、公安機關等向你們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申請的時候除了提交書面的申請書,還需要收集證明家暴事實的證據,如報警記錄、醫院驗傷證明、對方的威脅恐嚇電話或者短信等。
法院在接到之后的72小時,如果情況緊急,24小時內,就會做出裁定,直接送達被申請人,還會送給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由多方力量一起協助實施保護你!
首先申請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準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一、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
(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
(4)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
(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
(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
(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并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二、附帶解決以下事項:
(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
(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后通過判決解決。
三、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至6個月。確有必要并經分管副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送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托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通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并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后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后很快撤回申請的,或者經合法送達聽證通知后不出席聽證的,經審查,如存在以下因素,人民法院應當保持警覺,判斷其是否因施暴人的威脅、脅迫所致。存在以下因素的,不予批準:
1.被申請人有犯罪前科的;
2.被申請人曾有嚴重家庭暴力行為的;
3.被申請人自行或與申請人共同來申請撤銷的;
4.申請人的撤銷申請無正當理由的或不符合邏輯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保護令怎么申請
一、怎么申請人身保護令
1、申請保護令需要滿足的條件,具體如下:
(1)有具體的請求;
(2)有明確的被申拆御請人;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對于存在或者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信搏人身安全保護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條
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二、申請支付令程序是什么
申請支付令程序如下:
1、債權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并提交相關材料;
2、法院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
3、法院決定受理后通知債權人,并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所載明的有效期為準,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案情確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生效。該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旅坦巖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延長。
人身安全保護令到哪里申請
法律分析: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不限于申請人本人,申請人的子女以及近親屬等都可以列入受保護范圍,甚至作為單獨的申請人提出保護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內容主要包括4個方面: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即禁止令;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解除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即遠離令;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即遷出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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