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2、違背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脅迫、欺詐遺囑人所立的遺囑無效;3、遺囑處分了遺囑人無權處分的財產;4、偽造的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遺囑無效情形:(1)遺囑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3)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當然,嚴格來說,這3種情況應是遺囑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我們看到這3種情況和遺囑無效的法律后果一樣,在這里也把它歸類于遺囑無效。(4)遺囑內容涉及到被處分過或無權處分的財產。(5)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6)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7)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8)立遺囑人表明對財產的處理辦法,但卻在去世前,未清償立遺囑人的全部債務,那么,其遺產在清償全部債務后,有可能變成了負資產,這種情況下,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卻繼承不到任何財物,那么,這份遺囑就是事實上的無效遺囑。(9)遺囑的內容含糊不清或自相矛盾,或者遺囑所附的條件根本不可能實現,這種遺囑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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