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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贈與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沒有區別?(借婚姻索取財物與贈與有何區別)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3-07 17:14:54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第三條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釋義】 本條作了修改,規定了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就要反對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往往表現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價以及販賣婦女與人為妻。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除買賣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對方財物為結婚條件的違法行為。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都是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它們的區別在于是否以索取錢財為目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都是剝削社會婚姻制度的產物,是和社會主義婚姻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必須堅決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對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賣婦女的人販子,要嚴加懲辦。

  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數量的財物為結婚的條件,二者的區別是:買賣婚姻是把婦女的人身當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價或者販賣婦女,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則不存在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問題。借婚姻索取財物有多種表現,譬如,雙方婚事基本上是自愿的,但女方認為不要彩禮就降低了“身價”,于是就向男方要許多東西。又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財物,作為同意女兒出嫁的條件。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往往給當事人的婚姻和婚后生活帶來困難,也腐蝕了人們的思想,敗壞了社會風氣,故亦為婚姻法所禁止。至于父母、親友或者男女雙方出于自愿的幫助、贈與,則不能認為是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因為這種贈與不是婚姻成立的條件。

  二、禁止重婚

  實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須反對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是重婚;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亦構成重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也構成重婚。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姘居關系,不能認為是重婚。重婚是剝削階級玩弄異性、壓迫婦女的罪惡行徑,故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對于重婚的,不僅要解除其重婚關系,還應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納妾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為偏房。妾是舊社會一夫多妻的產物。納妾是一種重婚行為,應當堅決取締。近年來出現的包“二奶”,妻與“二奶”同堂的,相當于納妾,應當予以懲治。

  三、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指有配偶者與第三人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姘居關系。

  近幾年在有些地方“包二奶”、養情人現象呈增多趨勢,已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嚴重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社會風氣,導致家庭破裂,甚至發生情殺、仇殺、自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還影響計劃生育。這次修改,增加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上述現象構不成重婚的,可依照這個規定處理。同時增加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由于情況比較復雜,還應當通過黨紀、政紀、道德、教育等多種手段、多種渠道予以解決。這樣修改,有利于加大對上述現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遺棄

  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就必須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的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破壞了家庭的和睦生活,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準則,亦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即構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

  除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將家庭暴力含于虐待中禁止,還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修改婚姻法中爭論的一個問題。考慮到虐待和家庭暴力雖有重合之處,但虐待不能包括有的家庭暴力行為,如夫妻之間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這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但不屬于虐待,在刑法上適用過失殺人罪,不適用虐待罪。因此,修改婚姻法時單獨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家庭成員間的遺棄,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而遺棄老人,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而遺棄子女,丈夫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養義務而遺棄丈夫等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是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反映,是違反社會公德的可恥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自愿贈予和贈與哪個有法律效應?

自愿贈予和贈與都具有法律效應。
自愿贈予和贈與區別如下:
1、自愿贈予是指在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和限制的情況下,自愿將自己的財產贈予給他人,例如贈予一些禮物或者贈予一些財產;
2、贈與則是指在有法律約束和限制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贈予給他人。
贈與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合法的財產;
2、必須是完全的贈與,不能有任何條件和限制;
3、必須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
4、必須有雙方的真實意愿和完全的行為表現。
綜上所述,在這些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贈與具有法律效應,贈與人的財產所有權得到轉移,受贈人可以合法地占有和使用贈與物。需要注意的是,在贈與過程中,贈與人需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受到欺詐、脅迫等行為的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借婚姻索取財物與彩禮的區別

法律分析:1、彩禮是我國的一種民間習俗,是農村、城鎮的一種習慣做法,目前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收受彩禮一般是男女雙方或者其家庭的一種自愿贈與行為,這種贈與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但贈送彩禮與普通贈與也是有區別的,它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男方贈送彩禮的目的是與女方結為夫妻,女方一旦接受了彩禮,也是表示同意與男方結婚這一附條件,所以接受彩禮后如果由于種種原因,女方不能與男方結為夫妻,原則上應退回彩禮,男方明確表示放棄的除外。2、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民法典》關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們知道,包辦婚姻是指第三人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數量的財物為結婚的條件,二者的區別是:買賣婚姻是把婦女的人身當做商品,索取嫁女的身價或者販賣婦女,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則不存在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問題。應注意的是,婦女、親友或者男女雙方處于自愿的幫助、贈與,則不能認為是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因為這種贈與不是婚姻成立的條件。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有配偶的人,未辦理離婚手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即是重婚;雖未登記結婚,但事實上與他人以夫妻名義而公開同居生活的,亦構成重婚。法律明令禁止重婚,對于重婚的,不僅要解除其重婚關系,還應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除禁止家庭成員的虐待外,也要禁止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考慮到虐待和家庭暴力雖有重合之處,但虐待不能包括所有的家庭暴力行為,如夫妻之間吵架,丈夫一怒之下失手打死妻子,像這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但不屬于虐待,在刑法上適用過失殺人罪,不適用虐待罪。因此單獨規定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間的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和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遺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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