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證想離婚怎么辦
法律主觀:
沒結婚證想離婚應當分情況討論。沒結婚證,如果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無需辦理離婚;如果是結婚證遺失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又要求需要補辦結婚證的,按規定處理即可;如果是訴訟離婚的,需要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證或申請出具存在夫妻關系的證明材料,然后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想離婚沒有結婚證怎么辦
想離婚沒有結婚證怎么辦想離婚沒有結婚證的處理辦法:
1、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結婚證丟失損毀的,如果對方有結婚證也可以辦理離婚登記,若雙方均無結婚證的,可以先去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
2、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就不需要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當事人協商即可分開。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沒有結婚證應該怎么離婚?
沒有結婚證如何離婚,要分情況來定:
第一種情況:夫妻雙方是辦理過結婚登記,但是結婚證丟失的,可以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后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1)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中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要提供一份關于結婚證遺失的書面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
(2)如果兩本結婚證都丟失了,當事人除了要提供結婚證遺失的書面聲明還要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辦理離婚登記。
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但是另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把結婚證拿走不給的。
1、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結婚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是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
2、婚姻當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但是婚姻檔案不能外借,僅限于當場閱讀,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要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才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可以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
第三種情況: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
當事人沒有進行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卻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屬于同居關系,如果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分情況處理:
1、1994年2月1日以前當事人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且屬于事實婚姻的,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2、1994年2月1日以后當事人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且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如果到民政局或者法院請求離婚,那么一般會被告知可以補辦結婚登記后再申請離婚,或者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如果當事人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是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而且是要求對當事人因同居關系的財產分割問題或者是子女撫養糾紛問題的解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參考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新的的通知》進一步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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