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辦理流程
申請:結婚當事人雙方必須攜帶雙方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這兩個證件,同時還需要出示結婚當事人雙方沒有配偶證明、沒有血緣關系證明、沒有三代內的旁系血緣的證明。然后到當事人雙方的其中一方的生源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結婚登記。在申請結婚登記的時候,當事人雙方一定要在現場,不能委托他人。
1、準備材料辦理結婚登記需要自己帶到民政局的材料只有兩人的戶口本、身份證、兩人合照(合照具體要求看這里:2019結婚登記照片要求),如果是再婚的話,加一本離婚證就可以了。
2、確定民政局民政局一般以縣(區)為單位,新人能夠選擇的民政局,就是兩人戶口所在地的縣一級或者區一級的婚姻登記處,個別地方的村一級也有辦理登記的地點,可以詢問一下當地官方機構。如果兩人戶口所在地不一致,那么選擇其中一個地點辦理就可以。
3、填寫聲明書到婚姻登記處之后,要先填寫一個申請結婚的聲明書,聲明自己的單身身份、和對方不是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關系。注意聲明書的簽字需要在民政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4、核查資料填寫聲明書之后,辦理結婚登記的材料就齊全了,接下來是工作人員的時間,在他們核查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之后,新人們就可以邁向領證的終點啦~
5、宣誓領證在民政局宣誓過后,就可以領取屬于你們自己的小紅本了,一般情況下,結婚證都是當天領取的,沒有太多人排隊的話,這個流程走的其實還是蠻快的。
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
1、滿足自覺自愿的要求我國婚姻自主,所以結婚應該是一件自愿的事情,不存在他人的逼迫。
2、滿足法定婚齡我國的法定婚齡是男生二十二周歲,女生二十周歲,沒有到達這個年齡的小伙伴是不可以領證結婚的哦!
3、滿足單身要求
我國不允許重婚,是一夫一妻制度,去辦理結婚登記的小伙伴可以單身未婚,可以喪偶,可以離異,但是不可以正處在婚姻關系中,所以上一段婚姻還沒有解決的小伙伴,結婚事宜就暫時擱置吧,先去離一下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結婚證辦理流程
結婚證辦理流程如下:
1、男女雙方的身份證;
2、男女雙方戶口本(集體戶口的需要將集體戶口第一頁打印并蓋章,并且將屬于自己那頁的集體戶口帶到民政局);
3、3張2寸男女雙方近期合照(藍紅背景都可);
4、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還有相應的流程:
(1)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2)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3)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4)雙方自愿結婚;
(5)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6)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身份證和戶口簿等有效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結婚證怎么辦理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辦理結婚證流程
1、辦理結婚證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結婚,并頒發結婚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辦結婚證需要帶的材料
1、雙方身份證,身份證與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戶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2、戶口本或戶口單頁或戶籍證明,要是雙方的常住戶口本;單位集體戶口應同時出示集體戶口的首頁和本人戶口卡;戶口本上婚姻狀況內容應與本人實際婚姻狀況一致。
3、復印件各一份。
4、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5、三張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紅色背景)。
辦結婚登記的條件
1、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戶口地。
2、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3、雙方自愿結婚。
4、雙方均無配偶。
5、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不具備結婚的條件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系,而且這種婚姻關系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說的重婚罪。
(二)低于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歲,女性早于二十周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著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說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于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說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后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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